關於做好中央企業2012年度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通知
國資收益〔2013〕144號
各中央企業:
為做好2012年度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工作,根據《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7〕309號)和《關於完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財企〔2010〕392號),現就做好中央企業2012年度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是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落實國有資本出資人收益權的具體體現。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視、認真落實,確保填報信息真實準確,按時向國資委申報年度國有資本收益。
二、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應交利潤按照應交利潤基數乘以國家確定的上交比例申報。
(一)應交利潤基數為合併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和當年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的餘額;應交利潤基數為負數的,按零填報。(二)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以企業合併報表期初未分配利潤負數金額,扣除企業整體改制上市預提“三類人員費用”後形成的負數金額填報。
(三)法定公積金統一以企業合併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後餘額的10%填報;企業合併報表當年凈利潤為負數或當年凈利潤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法定公積金按零填報。
(四)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比例按照《關於完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財企〔2010〕392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國有控股(參股)公司申報2012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在召開股東會之前,將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書面徵求國資委意見,國資委將作為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提出公司利潤分配建議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再由股東會對公司2012年度利潤分配方案進行表決並形成書面決議。
四、為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工作制度,提高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效率,自2012年度起,對中央企業陸續開展國有資本收益預交工作。先行組織開展資本收益預交的7家企業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和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預交企業預交的國有資本收益,納入國有資本收益申報範圍。
五、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應當於2013年4月30日前,國有控股(參股)公司應當於股東會表決日後30個工作日內,將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和報表的紙質文件及電子文檔(各一式2份)報送國資委(收益管理局和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各1份),同時抄送財政部企業司。具體要求如下:
(一)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主要內容為2012年度企業生産經營基本情況、財務狀況、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依據和結果。
(二)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中除百分數外,其餘數據均以萬元為金額單位並保留兩位小數。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可在國資委網站收益管理局子站下載。
(三)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數據以經社會仲介機構審計的2012年度企業財務決算合併報表為基礎。
六、各中央企業在做好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同時,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利潤分配機制,加強對所出資企業的利潤分配管理和監督,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和落實國有資本收益權。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