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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大力支持農村金融改革發展成效顯著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7月02日 16時34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一、財政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政策成效顯著

    針對“三農”發展的金融服務需求得不到滿足的問題,中央財政著力找準財政與金融的結合點,從“有人辦事”、“有錢辦事”、“把事辦好”、“放心辦事”四個維度,支持建立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引導金融資源“下沉”農村,反哺“三農”。

    (一)健全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確保農村金融“有人辦事”。針對農村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和“空白”的問題,為使農民能夠享受“存、貸、匯”這些最基本的金融服務,2008年起,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按貸款平均餘額的2%給予補貼,補貼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2010年中央財政又將西部12省(區)的2255個基礎金融服務薄弱鄉鎮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也納入補貼範圍。截至2012年末,中央財政已累計向全國2249家農村金融機構撥付補貼資金36.21億元。從政策效果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增強了農村金融機構的財務穩健性,調動了金融機構到偏遠地區設立網點、拓展服務的積極性。2008年以來,全國已有近900家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開業,主要為縣域經濟、農村經濟提供金融服務。同時,財政部會同農業發展銀行等國有金融機構,共同發起設立了中國農業産業發展基金,遵循“市場運作、收益共享”的原則,投資農業産業化、科技農業、綠色農業等企業和涉農擔保機構,逐步形成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相結合,多層次、多樣化的農村投融資體系。

    (二)加大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力度,確保農村金融“有錢辦事”。針對縣域金融不斷萎縮的問題,為引導更多信貸資金投向農村,2008年起,中央財政對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平均餘額增量超過15%的部分,按2%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規定的比例分擔。目前,試點範圍擴展至18個省(區),包括了全部13個糧食主産省(區)和廣西、雲南、陜西、甘肅、新疆等5個西部省(區)。截至2012年末,中央財政累計向9844家縣域金融機構撥付獎勵資金68.16億元。從政策效果看,增量獎勵政策在激發金融機構支農內生動力,促進支農信貸投放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試點省區涉農貸款增幅比全國平均水平高2.42個百分點。同時,2012年,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將天津、遼寧、山東、貴州等4省(市)的小額貸款公司納入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以加大對“三農”發展的支持力度。

    (三)通過完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確保農村金融“把事辦好”。針對農業生産抵禦災害能力弱的問題,為解決農村金融發展面臨的“後顧之憂”,促進農業防災救災方式由“政府救濟”、“事後救災”向“保險理賠”、“事前防災”轉變,于2007年實施了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引導和支持農業保險發展,並不斷加大支持力度。在補貼品種上,中央財政補貼險種逐步由最開始的5個增加至15個,基本覆蓋了關係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的大宗農産品,並鼓勵地方開展特色險種。在補貼區域上,2012年,將現有中央財政補貼險種推廣至全國,各地均可按規定申請開展。在補貼比例上,中央財政先後多次提高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比例。如,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比例由25%提高至中西部40%、東部35%。在資金支持上,截至2012年末,中央財政累計投入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361億元,帶動參保農戶7.6億戶次,提供風險保障2.7萬億元,撬動比例超過70倍,為及時恢復農業再生産提供了有力資金保障。

    (四)通過完善稅收優惠和績效考核機制,支持農村金融機構“放心辦事”。針對涉農貸款成本高、風險大的特點,為了消除金融機構對發放涉農貸款可能導致虧損和不良貸款率上升的顧慮,一方面出臺了農村金融機構稅收優惠政策,對5萬元以下的小額農戶貸款免徵營業稅,利息收入減按90%記入應納稅所得額,對縣域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減按3%徵收營業稅。另一方面允許金融企業對單筆貸款額在500萬元及以下的,經追索1年以上,確實無法收回的涉農不良貸款,可按照賬銷案存的原則自主核銷。同時,財政部在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中明確提出了涉農貸款加分政策,讓金融機構的支農力度直接與經營績效和人員收入水平挂鉤。從執行效果看,上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金融機構對涉農貸款成本和風險問題的擔憂,調動了金融機構和相關人員發放涉農貸款的積極性。

    二、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總體上,由於農村經濟基礎依然薄弱,農村金融業務成本高、利潤低、風險大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農村金融供給仍然不足,與“三農”發展的金融服務需求不匹配。目前,我國縣域地區的存貸比僅為57.6%,比縣域以上地區低17.2個百分點,縣域資金外流問題仍較為嚴重。結構上,中西部地區發展滯後於東部地區,縣域以下地區發展滯後於縣域地區。截至2012年末,我國仍然有1696個鄉鎮沒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其中絕大多數位於西部地區。此外,農村金融發展的體制、司法、信用等環境建設相對滯後,制約了農村金融的持續健康發展。針對這些問題,將繼續研究完善財政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的政策體系,更好地撬動金融資源回流“三農”。

    第一,遵循“市場運作、正向激勵”的原則,繼續用好用足現有政策。一是繼續完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進一步調動金融機構加大涉農貸款投放的積極性。二是根據小額貸款公司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情況,研究完善政策內容,進一步發揮小額貸款公司支農支小的積極作用。

    第二,遵循“重點扶弱、差別對待”的原則,進一步研究細化政策標準,強化政策效果。一是研究完善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加大對中西部地區,尤其是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支持力度。二是根據國務院新頒布的《農業保險條例》規定和農業保險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制度,繼續支持提高保障水平,並完善農業大災風險準備金制度,切實提高農業應對大災、巨災的能力。三是結合完善涉農貸款統計制度,適時總結和完善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在不增加財政支出的前提下,突出重點,進一步調動金融機構支農積極性。

    第三,遵循“多級互動、形成合力”的原則,調動地方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的積極性,形成中央和地方良性互動的格局。一是進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的財權事權劃分,引導和鼓勵地方財政結合當地農村金融發展實際,出臺相關政策措施。二是進一步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政策傾斜力度,減輕中西部地區財力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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