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激發廣大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轉制企業及科技創新企業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近日甘肅省出臺《關於股權激勵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此舉旨在推動全省科技研發及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加快實施創新驅動,促進全省經濟轉型跨越發展。
《意見》明確將股權激勵方式細分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採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進行激勵;採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將科技成果作為出資而獲得被投資企業股權的,按不低於所獲得股權份額20%的比例對有關人員給予獎勵。採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按照有關規定,從轉讓該項職務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但不高於60%的比例,或連續3—5年從實施該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於5%但不高於30%的比例,對有關人員給予獎勵。採取科技成果折股方式的,將科技成果評估作價折合為一定數量的本企業股權(份),或按該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後為企業創造的新增稅後利潤折價為本企業股權(份)。折股總額應不超過近3年該項科技成果創造的稅後利潤的35%。採取股權獎勵和股權出售方式的,以科技成果股權方式獎勵有關人員,或按一定的價格系數將企業科技成果股權(份)出售給有關人員。採取股票(份)期權方式的,結合本企業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完善股權激勵業績考核體系,根據業績考核結果分檔確定不同的股權行使比例,對有關人員實施股份期權激勵。
股權激勵試點範圍為符合條件的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轉制企業和科技創新企業,均可以納入股權激勵試點範圍。科技創新企業包括國有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擁有省級以上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的企業。
指導意見同時強調,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對試點單位實施股權激勵的情況進行嚴格監管,對違反規定的,要及時責令改正;對弄虛作假、侵害國有資産權益、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記者 伏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