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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對《國內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監管暫行辦法(第二輪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2016-08-31 16:50 來源: 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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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我會發佈了《國內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近期,根據各方反饋意見,結合國際監管的新動向,我會對首輪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國內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監管暫行辦法(第二輪徵求意見稿)》。現再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chen_fan@circ.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中國保監會發展改革部改革協調處(保險集團公司監管處)(郵政編碼:100033),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國內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10-66288132。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9月7日。

中國保監會
2016年8月31日

國內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監管暫行辦法
(第二輪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政策目標)為加強對國內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Domestic Systemically Important Insurer,以下簡稱D-SII)的監管,維護保險市場的安全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參照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關於全球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的監管要求,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是中國保險集團監管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國內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

第三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D-SII是指由於規模、公司治理、外部關聯性、資産變現和可替代性等因素,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導致難以持續經營,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保險機構。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註冊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系統性風險是指由於單個或多個保險機構的內部因素、保險市場和保險業外部的不確定性因素,導致保險機構發生重大風險事件並難以維持經營,進而引發保險系統發生劇烈波動或危機,甚至將其負面效應傳染至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最終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

第四條   (監管職責)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對D-SII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在現有監管規定基礎上,結合保險業發展實際,制定D-SII評估方法,認定D-SII名單,並提出額外監管要求。

第二章 監管要素

第一節 公司治理

第五條   (目標和原則)D-SII應在現有公司治理監管要求基礎上,進一步建立有效的、覆蓋D-SII整體的治理架構。D-SII應加強自身管理,提高管理的統一性、有效性和透明度,降低由於公司治理不完善引發的系統性風險。

第六條   (組織結構)D-SII應對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職責權限做出清晰界定,明確各級機構及其職能部門的職責,確保建立有效的決策、約束和執行機制。

第七條   (董事會)D-SII董事會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符合D-SII業務特點和監管要求的整體發展戰略;

(二)審批本辦法要求制定的相關風險管理計劃,包括系統性風險管理計劃、流動性風險管理計劃、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等;

(三)了解自身及行業系統性風險水平,督促系統性風險管理政策、相關風險管理計劃的執行;

(四)審批D-SII其他相關事項。

第八條   (董事會專業委員會)D-SII應在董事會下設立或指定專業委員會,監督管理層對系統性風險的管理和控制,對D-SII相關重大事項進行審議並向董事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監事會)D-SII監事會是D-SII的內部監督機構,有權了解D-SII治理情況,監督董事會對D-SII相關職責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   (高級管理層)D-SII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董事會批准的各項政策,建立系統性風險管理體系,完善D-SII組織架構、全面風險管理架構和內部風險隔離機制,負責與中國保監會等監管機構進行溝通,制定正常情景和壓力情景下的系統性風險管理措施,確保本辦法的各項要求得到落實。

第十一條  (高級管理層專業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可以設立或指定專業委員會,建立跨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確保D-SII工作能夠在不同部門之間協同開展。

第十二條  (職能部門)D-SII應設立或指定專門的職能部門總體統籌協調,推動相關風險管理計劃的制定和實施,組織統一的數據收集和報送工作,開展內部培訓和宣導等,以確保本辦法要求的各項工作得到全面執行。

第二節 並表風險管理

第十三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並表風險管理,是指D-SII對其整體的公司治理、資本、風險和財務等進行全面和持續的管控,並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整體系統性風險狀況。

第十四條  (要求)D-SII應按照保險機構現行風險管理監管要求,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于:

(一)獨立的風險管理架構;

(二)風險管理戰略;

(三)風險管理政策;

(四)風險管理流程;

(五)風險管理計量工具;

(六)風險管理報告體系;

(七)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等。

第十五條  (重點關注風險管理領域)D-SII還應重點關注以下風險管理領域:

(一)風險偏好體系;

(二)集中管控體系;

(三)風險隔離機制;

(四)集中度風險管理機制;

(五)資産變現風險管理機制;

(六)外部關聯性風險管理機制;

(七)壓力測試。

第十六條  (風險偏好體系)D-SII應本著審慎負責的態度,逐步建立符合自身發展戰略的風險偏好體系,通過風險偏好形成機制、傳導機制和跟蹤調整機制,將風險管理嵌入D-SII經營管理流程中。

第十七條  (集中管控體系)D-SII應建立與其自身風險特徵、經營環境相適應的組織架構,明確職能分工、彙報路線和考核機制。

D-SII應設立或指定相關獨立的職能部門統籌開展風險管控、風險資本規劃和償付能力評估等工作,發揮風險資本約束機制,實現D-SII對其附屬機構在不同維度的集中有效管控。

第十八條  (風險隔離機制)D-SII應在業務經營、資金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等方面建立有效的管理和隔離機制,建立完善的“防火墻”制度,防範重大風險通過內部交易或者關聯交易等方式傳遞和放大。

第十九條  (集中度風險管理機制)D-SII應制定完善的集中度風險管理政策和制度,統一管理D-SII可能發生的集中度風險,包括交易對手集中風險、地區集中風險、行業集中風險、産品集中風險等,強化集中度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報告機制,以防範風險過度集中對D-SII産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二十條  (資産變現及流動性風險管理機制)D-SII應建立資産變現及流動性風險管理機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緩釋措施,避免因資産變現引發的市場交易價格劇烈波動以及對其他市場參與者造成的重大不利影響。

第二十一條  (外部關聯性風險管理機制)D-SII應關注自身業務與金融市場、交易對手之間的關聯性,防範重大風險在自身與交易對手和金融市場之間的傳遞和放大。

第二十二條  (壓力測試)D-SII應進行與其風險狀況相適應的、有前瞻性的壓力測試,分析壓力情景下的風險狀況和損失吸收能力,並制定相應的風險緩釋方案,同時利用壓力測試結果來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觸發機制。

第三節 系統性風險管理計劃

第二十三條  (要求)D-SII應加強系統性風險管理,有效識別和評估系統性風險,明確針對系統性風險的應對策略,通過加強自身管理、建立有效隔離機制、強化資本約束等措施,降低其系統性風險。

D-SII應按照本辦法要求以及自身系統性風險狀況制定系統性風險管理計劃。

第二十四條  (要求)系統性風險管理計劃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對系統性風險的全面識別和評估;

(二)現有D-SII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以及內部控制體系在控制和緩釋系統性風險方面的有效性;

(三)提出進一步管理、避免、減少其系統性風險的詳細措施;

(四)系統性風險管理計劃實施時間表。

D-SII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系統性風險管理計劃,並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意見修訂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更新)D-SII應每年更新系統性風險管理計劃,並將更新結果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四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計劃

第二十六條   (要求)D-SII應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預防或應對因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及時以合理成本獲得充足資金以支付到期債務或履行其他支付義務的風險。

D-SII應按照本辦法要求以及自身流動性風險狀況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計劃。

第二十七條   (要求)流動性風險管理計劃中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架構;

(三)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評估、監測、緩釋、報告流程和機制;

(四)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

D-SII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流動性風險管理計劃,並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意見修訂和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更新)D-SII應每年更新流動性風險管理計劃,並將更新結果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五節 恢復計劃

第二十九條   (要求)恢復計劃是指D-SII基於現有風險管理體系制定的風險管理計劃,確保在極端壓力情景下,指導其依靠自身能力恢復正常運營,維護金融保險體系的穩定。

D-SII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和自身風險狀況制定恢復計劃。

第三十條    (要求)恢復計劃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內部危機管理小組的職責和權限;

(二)執行恢復計劃的組織架構;

(三)關鍵要素的識別和闡述;

(四)恢復情景的設計和分析;

(五)定性和定量的觸發機制;

(六)具體實施方案、可行性分析、執行障礙和改進建議。

D-SII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恢復計劃,並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意見修訂和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更新)D-SII應每年更新恢復計劃,並將更新結果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六節 處置計劃

第三十二條   (定義和目標)處置計劃是指D-SII協助有權處置機構通過預先制定的處置策略和處置執行方案,確保D-SII在無法持續經營或陷於實質性財務困境或經營失敗情況下,能夠得到有序和有效的處置,並在處置過程中有效維持特定關鍵功能的持續運營,避免引發系統性風險。

D-SII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和自身風險狀況制定處置計劃。

第三十三條   (要求)D-SII處置計劃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實質性財務困境或經營失敗的判斷標準;

(二)制定合理的處置策略;

(三)為確保順利處置所需要的關於D-SII組織架構、法律、財務、業務信息;

(四)具體實施方案、可行性分析、執行障礙和改進建議;

(五)信息系統的評估。

D-SII按照本辦法要求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處置計劃,並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意見修訂和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更新) D-SII應每年更新處置計劃,並將更新結果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三章 監管與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條   (D-SII評定)中國保監會根據本辦法和有關監管規定,建立D-SII評定機制,制定D-SII評定標準,每年評定和更新D-SII名單,具體評定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檢查評估)中國保監會對D-SII風險狀況、落實本辦法情況、相關風險管理計劃制定和實施情況等進行檢查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給予監管便利或實施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監管協調)中國保監會作為D-SII的主監管機構,牽頭建立危機管理領導小組,必要時可邀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其他相關機構共同開展可處置性評估、採取相應的監管與處置措施。

第三十八條   (監管措施)中國保監會對未有效執行本辦法和相關政策指引,以及未有效建立和執行相關風險管理計劃的D-SII,可以要求其進行整改,並在必要時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九條   (監管措施)中國保監會有權根據D-SII的風險狀況和風險管理情況對D-SII提出額外的資本要求,使D-SII擁有更高的損失吸收能力,額外資本要求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監管措施)中國保監會有權根據國內保險業系統性風險水平變化和監管需要,針對系統性風險管理計劃、流動性風險管理計劃、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等提出新的標準和要求,並要求D-SII進行修訂。

第四十一條   (國際監管溝通)中國保監會加強與國際監管組織和境外監管機構的溝通協調,建立健全合作機制,加強對D-SII境外機構的監管。

第四十二條   (監管報送)D-SII應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本辦法要求的各項風險管理計劃和相關材料, 包括並不限于系統性風險管理計劃、流動性風險管理計劃、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評定D-SII所需數據和資料。

第四十三條   (公眾披露)中國保監會每年定期向社會公佈D-SII名單。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參照適用)對於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認定的全球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保險機構,中國保監會可以參照本辦法提出相應的監管要求。

第四十五條   (解釋權)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六條   (生效日期)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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