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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2018-05-04 20:09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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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有序推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走出去,切實加強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對境外機構的管理,中國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08年,證監會發佈《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設立機構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12號),2009年、2011年證監會機構部發佈相關文件,規範證券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上述文件明確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經營機構的條件及程序。近年來,境外機構數量和業務規模增長較快,服務境內企業和居民跨境投融資和資産管理的能力有所提高,積累了開展國際化經營的初步經驗。截至2017年底,我國境內有31家證券公司、24家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了56家子公司。總體來看,境外機構經營比較穩健,整體風險可控,發展趨勢向好。同時,境外機構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一是發展定位不清晰,境內母公司管控不力。二是主業不突出,盲目擴張業務。三是組織架構複雜化,法人治理不完善,內部管控難度加大。四是主動合規意識不強,風險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針對上述問題,證監會制定了統一適用於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的原則,明確監管範疇,細化監管規則,改進監管方式,加強持續監管,完善跨境監管合作,提高監管的有效性。二是要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堅持“突出主業、穩健經營、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資本約束、內控有力”的原則,統籌規劃國際化發展戰略,引導境外子公司集中力量做大做強主業,清理精減業務體系和組織架構,完善法人治理,建立集體決策程序,提升合規、內控和風險管理水平。

《管理辦法》共三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維持適當門檻,支持機構“走出去”。整合兩類機構“走出去”的條件,要求機構誠實守信、合規經營、財務狀況及資産流動性良好、內部控制有力。二是規範業務範圍,完善組織架構。要求境外機構突出主營業務,規範下設機構,限制返程投資,並給予現有機構二十四個月過渡期以達到法規要求。三是督促母公司加強管控,完善境外機構管理。要求母公司完善境外機構法人治理,建立對境外機構重大事項的集體決策制度,健全境外機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境外機構及境外業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四是加強持續監管,完善跨境監管合作。細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報送要求,明確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完善跨境監管合作,加強與境外監管機構的信息交流,及時了解境外機構相關情況,有效防範和處置跨境金融風險。

證監會將根據此次公開徵求意見情況,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管理辦法》後儘快發佈實施。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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