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31 07: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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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答網民關於“社保因企業原因欠繳,員工辦停、補繳不便利”的留言

2018-07-31 07:28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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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貴州遵義的網民“小周”(手機尾號2512)説:我的爸爸之前是在一個私人企業裏面工作的,後來企業倒閉了,沒有給爸爸繼續繳納社保,也沒有去做任何的説明或者操作,報停社保,爸爸也不知道社保一直在計費。時隔多年,當現在爸爸日漸衰老,想為自己買一份社保的時候,查詢到需要補繳的社保費用要15萬多。社保費其實只有幾萬元,但是滯納金比社保費還要高。諮詢過社保局之後,社保局對此也很無奈,他們無法對滯納金進行減免。我們也覺得很無辜,當時是企業沒有去報停導致這種結果,我們也是受害者,現在我們再想交社保的時候卻要承受高額費用。希望能有一個答覆讓我們知道是否還有什麼方法能減免一部分費用,謝謝。

來自江西景德鎮的網民“花火寂”(手機尾號2667)説:尊敬的總理,你好!我是一名普通的企業職工,現在碰到了一個無法解決的問題需要反映。我曾在一家金融投資企業任職,該企業在2014年為我購買了社保和醫保,後在2016年7月因涉嫌非法集資,公司實際所有人被公安機關拘留至今,公司在一夜之間倒閉。因公司實際控制人在看守所,所以一直未給我辦理社保及醫保的停保手續,我個人直至今日也無法辦理停保手續。我去社保局諮詢過,社保局的同志告訴我,只能由原企業給我辦理了停保手續後,新企業才能給我購買社保,或轉至個人社保,還必須把以往欠費補清才能辦理。現在原企業因上述問題無法給我辦理停保手續及交清欠款,導致我無法在正規企業上班。我諮詢過許多部門都無法解決,而且這個問題現在非常普遍,希望能引起領導的重視,讓這個問題能得到解決。此致敬禮! 

來自河南鄭州的網民“點烯亞平寧”(手機尾號4702)説:我覺得社保繳納的程序有些不太合理。我自己遇到的實際情況:之前的公司在2015年1月為我們繳納了五險,交了半年以後,由於公司的資金問題,一直未交。2016年1月份我離職了,當時要求停社保,財務説沒錢交,必須把之前的欠款補上才能停。公司承諾給之前的欠款補上,為此少發我半個月的工資。現在又兩年過去了,我的社保從之前欠的幾千塊變成了兩萬多,依然是欠費。在這裡有三個問題: 一是欠款以後不能停;二是個人不能補交; 三是之前的公司聯絡不上,我的社保既不能停也不能補,還不能轉到新的單位,如果之前的公司倒閉了,我的社保該怎麼辦?希望能有個有效的解決辦法。
來自浙江杭州的網民“陳雨露”(手機尾號5114)説:企業面臨倒閉狀態沒錢交社保,拖欠的社保個人卻沒法自己補繳,硬生生地斷掉,太不人性化。
來自河南鄭州的網民“小馬同學”(手機尾號3872)説:中小企業倒閉破産的很多,甚至很多老闆直接跑路,社保不停繳的情況很多,最後社保局責令補繳都找不到實施對象。這樣我們這些職工就成了炮灰,辦停不了,補繳金額巨大,又不能把這段時間捨棄了。希望完善這方面的法律法規,讓員工安心上班,妥善養老退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回復(全文):
針對網民在中國政府網“我向總理説句話”欄目反映的關於“社保欠繳後辦停補繳有關問題”留言,國家相關部門高度重視,現回復如下: 
留言反映的社保欠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在企業未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變更之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於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因此,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欠費。 
對於用人單位因各種原因未依法給個人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變更手續、終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關於留言反映的滯納金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因此,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欠費及滯納金關於滯納金過高問題,由於滯納金屬於行政強制手段,具有法律震懾力,目前各項法律法規中均未有滯納金減免條款,因此不應減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加收滯納金數額應不高於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感謝您的理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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