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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處分法草案公開徵求
意見 擬設定6種政務處分種類

2019-10-08 18:3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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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0月8日電(記者 朱基釵)《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10月8日在中國人大網公佈,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今年8月,政務處分法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10月8日全文公開的政務處分法草案分為7章,包括總則,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復審、復核、申訴,法律責任和附則,共66條。中國人大網同時公開了關於政務處分法草案的説明。

根據草案説明,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監察法首次提出政務處分概念,並以其代替“政紀處分”,將其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制定政務處分法,將監察法的原則規定具體化,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範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有利於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建設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

草案明確了政務處分主體。規定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包括任免機關、單位和監察機關,並明確兩類主體的作用和責任;明確了黨管幹部,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等5項政務處分原則。

草案規定了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規則。設定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政務處分。相應的處分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勞動人事關係。

草案規定:“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陞職務、職級和級別;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陞工資檔次。受到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和級別”“有中國共産黨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草案嚴格規範政務處分程序,對處分主體的立案、調查、處分、宣佈等程序作了明確規定。考慮到有的公職人員在任免、管理上的特殊性,草案規定,對各級人大(政協)或者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人員給予撤職、開除政務處分的,先由人大(政協)或者其常委會依法依章程罷免、撤銷或者免去其職務,再由處分決定機關、單位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為充分保障被處分人員的合法權利,草案還設專章規定了復審、復核、申訴途徑。草案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9年11月6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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