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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2020-03-28 10:02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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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證券法》,新《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制度。為進一步規範監督管理措施的實施程序,充分發揮監督管理措施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的作用,證監會在《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2008年試行辦法)基礎上,結合新《證券法》有關規定,起草了《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監督管理措施,簡稱“監管措施”,具有及時矯正不法行為、防範風險蔓延和危害後果擴散的作用,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2008年,為規範這項職權的行使,證監會出臺了2008年試行辦法,對監管措施的調整範圍、適用原則、種類、實施程序等作了規定,在規範監管措施實施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規則運行已有十餘年,期間資本市場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證券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也對監管措施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此次制定《實施辦法》,主要是結合實踐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及新的制度要求,在2008年試行辦法的制度框架下進行適度調整,並以規章形式正式對外發佈。

《實施辦法》共三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監督管理措施的種類和設定,經疏理現有制度規則,列明十六種常見的監督管理措施類型,並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措施”作為兜底,為後續出現新的監管措施類型預留空間。同時,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強自我規範,明確證監會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監管措施;二是明確監管措施的適用,規定監管措施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三是明確實施監督管理措施的通用程序,實施監管措施應當有充分的證據、依據,採取部分監督管理措施的,應當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並可以通報相關單位;四是明確各類監管措施的具體實施程序,包括實施步驟、方式、矯正目標、時限等內容;五是明確作出監督管理措施決定的要求,實施機構應當及時作出監管措施,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採取監管措施。明確監督管理措施決定書的內容、公開要求、送達程序等。

歡迎社會各界對《實施辦法》提出寶貴意見,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進一步完善《實施辦法》並履行程序後發佈實施。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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