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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的操作規範(徵求意見稿)》和《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級的裁量基準(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2020-08-23 13:47 來源: 醫保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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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文件關於建立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的要求,我中心研究起草了《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的操作規範(徵求意見稿)》和《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級的裁量基準(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在2020年9月2日前提出意見和建議,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電子郵箱:jcs_jzc@nhsa.gov.cn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小街2號-9,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指導中心,郵編:100830

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指導中心
2020年8月19日

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的操作規範
(徵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機構:

為促進各地公平有序開展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工作,統一信用評價的尺度,提升信用評價標準化規範化程度,加強區域間信用評價工作的協調性和均衡性,依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建立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號),制定本操作規範。

一、信用評價目錄清單

(一)評價範圍。醫藥企業(含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産企業、配送企業,下同)定價、營銷、投標、履約過程中實施法律法規禁止、有悖誠信和公平競爭的行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如在醫藥購銷中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以下簡稱“醫藥商業賄賂”)、實施壟斷行為、價格和涉稅違法、違反合同約定、擾亂集中採購秩序等。

(二)目錄清單。納入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範圍的具體事項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列明事項的類別和情形。國家醫保局制定公佈《醫藥價格和招採失信事項目錄清單》並動態調整。

(三)事前公開。集中採購機構應自建立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之日起,通過官方網站、信息平臺等公開渠道發佈失信事項目錄清單,使醫藥企業可以在提交守信承諾前,充分知悉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的具體要求。

二、醫藥企業守信承諾

(一)適用範圍。醫藥企業參加或委託參加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平臺挂網,以及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開展的備案採購,應向集中採購機構書面作出守信承諾。

(二)承諾主體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作為醫藥産品挂網、中標或配送主體的醫藥企業,同時作為承諾主體和承擔失信責任的主體。

2.醫藥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可以作為承諾主體。子公司違背承諾的失信責任不自動擴展到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

3.所稱醫藥企業包含藥品生産許可持有人、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産企業、與生産企業具有委託代理關係的經銷企業,以及配送企業。其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包括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內代理人。

(三)承諾事項。醫藥企業守信承諾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1.承諾定價、營銷、投標、履約過程中不發生失信事項目錄清單所列行為。

2.承諾對於其雇傭人員、委託代理企業為己方藥品或醫用耗材實施失信行為、為己方藥品或醫用耗材謀求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的,承擔失信違約責任。

3.承諾發生失信行為時,接受相應的處置措施。

(四)承諾方式

1.醫藥企業正式簽署並向集中採購機構提交《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詳見附件1。

2.對於未提交承諾書的醫藥企業,各省級集中採購機構不接受其藥品或醫用耗材挂網、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向醫療機構銷售藥品或醫用耗材。

3.守信承諾是醫藥企業對自身的價格行為、經營行為作出整體承諾,原則上不要求醫藥企業按具體産品、具體採購活動分別承諾、重復承諾。

4.集中採購機構收到企業書面承諾後,按一定規則編號保管。標號規則為區號+企業編號+時間。其中,區號部分為3位的,末尾增加1位並統一編為0;企業編號部分使用企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時間部分統一按照年/月/日的方式編號(YYYY/MM/DD)。

(五)承諾週期。醫藥企業守信承諾不設固定的有效期,存在以下情形的,需要重新向集中採購機構作出書面承諾:

1.承諾方因資産重組、企業更名、生産許可持有關係改變或者産品交易關係改變等各種原因,需要變更承諾主體的。

2.承諾主體不變,承諾主體的法人代表變更的。

3.在已承諾省份無挂網或中標藥品、醫用耗材,或所挂網或中標藥品、醫用耗材無平臺採購記錄超過1年的,再次申請投標挂網前應重新提交書面承諾。

4.確有必要重新作出書面承諾的其他情形。

三、失信信息報告記錄

(一)醫藥企業主動報告

1.報告主體:提交承諾的醫藥企業作為主動報告的責任主體,對於企業自身及其雇傭人員、委託代理企業存在屬於《醫藥價格和招採失信事項目錄清單(2020版)》第1-4項的失信行為,主動向失信行為發生地的集中採購機構報告失信信息。

2.報告內容: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建立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號)印發之日起,醫藥企業及其雇傭人員、委託代理企業,因醫藥商業賄賂、實施壟斷行為、價格和涉稅違法等,被依法追責或導致行賄對象被依法追責(含認定違法違規事實但決定不予起訴或處罰的情形),向集中採購機構提供具體信息。

以醫藥商業賄賂為例,報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案産品和金額、案由和判決結果、當事企業和人員等;涉及商業賄賂的,應詳細説明涉案産品或醫用耗材(以下簡稱“涉案産品”)“回扣”情況,包括給予回扣的對象、金額、方式、資金來源,單件藥品或醫用耗材“回扣”佔零售價格的比例等。

3.報告要求:醫藥企業應自法院判決或部門行政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20天內向案件發生地的集中採購機構提供書面報告。判決或行政處罰對像是委託代理企業的,書面報告的時限可延長至30天。

醫藥企業報告信息應及時、全面、完整、規範,不得瞞報、漏報、不報。醫藥企業對判決、行政處罰決定提出上訴或者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不影響其向失信行為發生地的集中採購機構報告失信信息。

(二)集中採購機構採集

1.採集主體:集中採購機構。

2.採集內容:失信事項目錄清單所列事項。

3.採集方式:涉及醫藥商業賄賂、實施壟斷行為、價格和涉稅違法的,在受理採集醫藥企業報告的失信信息同時,主動梳理匯總各級人民法院、市場監管局、稅務局等相關部門公開的裁判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文書等,採集記錄發生在本省範圍內的涉案産品和金額、案由和判決結果、當事企業和人員等信息。如裁判文書網公佈的法院判決文書,稅務機關網站披露的稅務處理決定書或者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如公開文書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應及時與相關機關、部門溝通,爭取信息支持。

涉及醫藥企業違反價格、招標和挂網規則,違背守信承諾和購銷合同,擾亂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秩序等情形的,集中採購機構加強日常監測和投訴舉報受理,必要時通過函詢、約談等方式,掌握信息並予以記錄。

(三)建立醫藥企業價格招採失信信息庫

集中採購機構定期向本單位指定的信息系統上傳醫藥企業價格招採失信信息,形成縱向歸集、橫向共享的信息庫。信息上傳的格式見附件2。

四、失信行為信用評級

(一)評級主體

1.信用評級以省為單位進行,由本省集中採購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接受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2.實行跨省聯盟採購時,對於醫藥企業在個別成員省份已産生的信用評級結果,可在聯盟採購規則中規定信用評級結果的應用規則,但不應將醫藥企業在個別成員省份的信用評級結果自動擴大至聯盟的全部成員省份。

(二)裁量基準。信用評級按照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時效,以及影響範圍等因素,將醫藥企業在本地招標採購市場的失信情況評定為“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級,具體的裁量基準由本單位另行發佈。

(三)評級方法。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級的基本方法是先評具體行為的信用等級,再根據各個行為的信用等級綜合確定失信主體的信用等級。

1.以承諾主體為單位,匯總相關的失信行為。

2.按照裁量基準,對各失信行為評定等級。

3.按照各失信行為的評定等級綜合確定信用評價結果。即先對評定等級具有累加遞進關係的不同失信行為,按照裁量基準的規定進行折算;再次完成折算的不同失信行為中,選擇失信評定等級最高的,作為承諾主體當期的信用評級結果。

4.地方可在操作規範和裁量基準的基礎上探索量化評分的信用評級方法。

(四)評級要求。信用評級所依據事實限于發生在本省範圍內的失信事項,本省未發生失信行為的,不以在其他省份的失信行為、失信等級作為本省信用評價結果,列入《全國醫藥價格和招採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的除外。

(五)評級週期。信用評級採取動態更新、滾動發佈的方式操作。

1.省級集中採購機構每季度更新一次信用評價結果。

2.信用評級結果有變化的,正常披露並延續相應的處置措施。

3.信用評級結果有變化的,當期只對被評價企業作定向的預發佈,便於企業核對、更正、申訴和整改。下一季度動態更新時,披露正式的信用評級結果,並同步採取處置措施。

五、失信責任分級處置

(一)按照等級分級採取處置措施

1.對於失信等級評定為“一般”的醫藥企業,由集中採購機構給予書面提醒告誡。

2.對於失信等級評定為“中等”的醫藥企業,除提醒告誡外,應在醫療機構下單採購該企業生産、配送的藥品或醫用耗材時,自動提示採購對象的失信風險信息。

3.對於失信等級評定為“嚴重”的醫藥企業,除提醒告誡、提示風險外,應暫停該企業涉案産品挂網、投標或配送資格,暫停期限以醫藥企業信用修復、等級變化為準。

4.對於失信等級評定為“特別嚴重”的醫藥企業,除提醒告誡、提示風險外,應暫停該企業全部藥品和醫用耗材挂網、投標或配送資格,暫停期限以醫藥企業修復信用、評級結果變更為準。

5.對於失信等級評定為“嚴重”和“特別嚴重”的醫藥企業,省級集中採購機構定期向社會公開披露該企業評級結果和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二)涉事藥品或醫用耗材供給結構單一、供需形勢緊張的,採取分級處置措施應兼顧可及性

1.涉事藥品或醫用耗材供給結構單一、供需形勢緊張的,是指涉事藥品或醫用耗材同時具有以下特徵:

一是屬於獨家生産且已連續3個月配送到位率低於30%。

二是具有不可替代性,停止供應會導致臨床治療手段缺失或臨床治療方案無法實施。

三是具有重要治療價值,停止供應會嚴重影響患者生命安全。

2.涉事藥品或醫用耗材符合前款所述特徵的,不影響採取書面提醒告誡、向採購方提示風險信息、向社會公開披露失信信息等處置措施。

3.涉事藥品或醫用耗材符合前款所述特徵,不宜採取暫停挂網、投標或配送資格的,可在徵求臨床意見評估確認的基礎上採取替代性措施,如將暫停挂網、投標或配送資格的處置措施延後至其他企業能夠滿足供應時實施,或要求企業按照失信行為發生前較低的歷史價格穩定供應藥品或醫用耗材。

(三)列入《全國醫藥價格和招採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

1.上一年度,被5個及以上省份評定為失信“特別嚴重”的,本單位將匯總列入《全國醫藥價格和招採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每年1季度集中公佈1次上年度信用評級結果。

2.相關企業在本省份的信用評級結果已為“嚴重”、“特別嚴重”的,不因其列入《全國醫藥價格和招採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進一步追加調整信用評級結果。

3.相關企業在本省份的信用評級結果為“中等”或“中等”以下的,列入《全國醫藥價格和招採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後,應將信用評級結果調整為“嚴重”。

六、醫藥企業信用修復

(一)自動修復

1.失信行為時間超過3年的,失信信息保留但不再作為信用評級所依據的事實。具體事項自動修復時間不宜以3年為週期的,在裁量基準中另行規定。

2.因認定事實不清或認定事實錯誤,相關司法判決、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涉事企業向集中採購機構申請,經核實後不再作為信用評級所依據的事實;

3.醫藥企業遞交《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之日前3年內失信行為,追溯計入信用評級範圍。其中,屬於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建立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號)印發之日前失信行為,不追溯計入信用評級範圍。

4.以上所稱失信行為的時效標準,均以失信行為被認定之日起計算。例如,某企業于2018年1月1日發生商業賄賂行為、2020年1月1日法院初審判決生效。自2023年1月2日起,可認定為該失信行為失去時效性的,不再作為信用評級所依據的事實。

(二)主動修復

1.集中採購機構在當期信用評級結果形成後、分級處置措施生效前,應書面提醒告知醫藥企業,並視情形給予1個季度的申訴和整改期,允許企業在此期間申訴説明情況、更正信息,接受企業在整改期內採取切實措施主動修復信用。集中採購機構書面提醒送出5個工作日後,確實無法確認醫藥企業收悉的,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提醒告知醫藥企業。

2.對於信用評級所依據的事實不成立、信用評級結果與所依據的事實不符合的,企業可以在此期間正式提交書面申訴意見,説明申訴理由,提供相應證據,提出更正建議。集中採購機構據實相應調整信用評級結果。

3.對於存在重大爭議的失信事項認定,企業可以向集中採購機構申請公開聽證。

4.主動修復信用主要是針對具體失信行為採取針對性的糾正、彌補措施,使其可以不再作為信用評級所依據的事實,或者降低其對信用評級結果的影響。可以採用的具體措施如下:

①終止相關失信行為。

②對涉案員工、委託代理企業採取法律和合同框架內的規範措施,直至解除雇傭、委託代理關係。

③公開發佈致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

④提交合規整改報告接受合規檢查。

⑤主動剔除涉案産品價格中的虛高空間。其中,屬於醫藥商業賄賂行為的,價格虛高空間按照回扣金額在藥品價格中的佔比計算。

⑥主動退回或公益性捐贈不合理收益。按照失信行為類型,退回或捐贈款項符合以下標準的,視為主動退回或公益性捐贈措施有效:

一是不少於上一年度本省份範圍內,相關藥品銷售金額(按挂網、中標或中選價格計算)和回扣金額在藥品價格中佔比的乘積。

二是不少於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的票面金額。

三是不少於價格壟斷、價格違法行為在本省份實施之日起,按不公平高價在本省份銷售的不合理金額;不合理金額是指按照判決或行政處罰認定的不合理漲價部分折算的銷售金額。如2019年1月1日企業實施某價格違法行為,2019年5月1日在某省完成漲價,2020年1月1日被裁定違法,違法漲價N%,隨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企業通過在該省的不合理金額等於2019年5月1日至糾正價格之間銷售金額和N%的乘積。

因退回或捐贈的流程問題,無法在整改期內完成全部操作的,可申請將整改期延長一個季度,期滿後仍無法完成的,視同企業放棄修復信用。

公益性捐贈的對象應當是省及省以上的國內合法慈善組織,捐贈款項的使用情況應通過專門方式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⑦有效指證失信行為的實際控制主體。如醫藥企業聲稱價格失信行為是上遊原料、輔料等被壟斷或者下游銷售渠道被控制的,主動指證實際控制方、能夠提供充分有效證據、並承諾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執法的,可視為有效的信用修復措施。

不同失信行為的信用修復措施隨信用評級的裁量基準一併發佈。

5.《全國醫藥價格和招採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根據上一年度全國各省的信用評級結果制定。上一年度評定為失信“特別嚴重”的省份數量下降至5個以內的,相關企業不再列入新一版名單。

醫藥企業從新版名單中撤銷的,各集中採購機構應根據相關企業在本省範圍內實際的價格和經營行為合理調整其失信等級,直至清零。

七、正確開展運用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

(一)省級集中採購機構建立和實施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應接受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報告實施情況,按照要求提交相關信息。

(二)省級集中採購機構保障醫藥企業依法享有的自主定價、自主經營權利。

(三)不得以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名義,實施地方保護、破壞公平競爭的行為。

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指導中心
××××年××月××日

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級的裁量基準
(徵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機構:

為促進各地公平有序開展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工作,統一信用評級尺度,提升信用評級標準化規範化程度,加強區域間信用評級工作的協調性和均衡性,有序探索量化評分的信用評級方法,依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建立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指導中心《關於印發<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的操作規範>的通知》(醫××發〔××××〕××號),制定本裁量基準。

一、醫藥企業價格或營銷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一般”

(一)相關案件判決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顯示,近三年在本省範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集中採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過醫藥商業賄賂行為,單一案件中涉事企業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下同),不滿3萬元的。

(二)申請挂網、中標資格,經查證涉及提供虛假證明資料、選擇性提供材料或採取其他方式弄虛作假,但未對挂網、中標結果産生實質影響的。未産生實質影響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弄虛作假的內容不屬於挂網、中標或中選關注的指標,與本企業産品挂網、中選結果無直接關聯;

2.弄虛作假的內容未導致競爭對手喪失挂網、中標或中選資格,未導致競爭對手以被迫降低收益的方式獲得挂網、中標或中選資格;

3.弄虛作假的行為未造成廣泛的社會影響。

(三)存在瞞報、漏報、不報承諾範圍內的法院判決或部門行政處罰信息的。

(四)因價格或營銷行為失當被省級和地市級醫療保障部門函詢、調查、約談、告誡、檢查,但推諉或拒絕配合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購銷或配送合同,且未提前1個月告知集中採購機構和採購單位,但未對臨床診療秩序構成嚴重影響的。

二、醫藥企業價格或營銷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中等”

(一)相關案件判決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顯示存在以下商業賄賂行為的:

1.在本省範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集中採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過醫藥商業賄賂行為,單一案件中涉事企業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在本省範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過醫藥商業賄賂行為,涉事企業行賄數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二)本地區稅務部門查處的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中,屬於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一方的(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下同)。

(三)藥品或醫用耗材價格異常,違背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原則,被醫療保障部門函詢約談,不能充分説明原因導致且拒絕糾正的。本款所稱價格異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藥品或醫用耗材大幅漲價,幅度超過物價總水平累計增速100%以上。物價總水平累計增速是指以漲價藥品或醫用耗材原價格可追溯的最早生效時間為基點,同期全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累計漲幅。

2.藥品或醫用耗材大幅漲價,漲幅明顯超過行業平均水平。本款所稱行業平均水平是指以漲價藥品或醫用耗材原價格可追溯的最早生效時間為基點,同期可替代藥品或醫用耗材累計漲幅的平均值。

3.期間費用率、銷售費用率、銷售利潤率或毛利潤率超過行業平均水平100%以上。本款所稱行業平均水平是指上市制藥工業企業或醫療器械企業公開披露的期間費用率、銷售費用率、銷售利潤率或毛利潤率等指標的平均值。

4.藥品流通環節差價率明顯超過合理水平,如從出廠(到岸)價格到公立醫院採購價格順加計算的總流通環節差價率超過40%。

5.針對不同銷售渠道、購買群體制定實施歧視性價格,如某企業同一産品供應本省份醫院和供應藥店的價格不同,價差超過50%的;某企業同一産品不同劑型規格,週期費用相差50%以上(藥品給藥途徑不同的情況除外)。

6.涉嫌違背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原則的其他情形。

本款所列參數是省級集中採購機構監測預警價格異常變動、確定函詢約談對象的參考值,可根據本省實際情況上下浮動。

(四)瞞報、漏報、不報承諾範圍內的法院判決或部門行政處罰信息3項及3項以上的。

(五)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或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擾亂集中採購秩序未遂的。

(六)近三年在本省範圍內累計發生一般失信行為5次以上的(同一案件中涉及多種藥品或醫用耗材的,分別計算失信行為次數,下同)。

三、醫藥企業價格或營銷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嚴重”

(一)相關案件判決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顯示存在以下商業賄賂行為的:

1.在本省範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集中採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過醫藥商業賄賂行為,單一案件中涉事企業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2.在本省範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過醫藥商業賄賂行為,涉事企業行賄數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二)本地區稅務部門查處的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中,屬於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一方,票面金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

(三)因自身或相關企業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被依法處罰,不主動糾正涉案産品的不公平高價,不主動申請下調挂網、中標或中選價格,自處罰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繼續高價供應超過1個月的。

(四)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被依法處罰後,不主動糾正涉案醫藥産品被認定違法的高價,不主動申請下調挂網、中標或中選價格,自處罰生效之日起繼續高價供應醫療機構超過1個月的。

(五)藥品或醫用耗材價格異常,違背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原則,被醫療保障部門函詢約談,不能充分説明原因,相關行為在本省範圍內持續時間超過1年或相關行為持續期間在本省範圍內銷售金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藥品或醫用耗材價格異常,違背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原則的具體情形見第二條第(三)款的第1-6項。

(六)通過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獲得藥品或醫用耗材挂網、中標資格,已對其他企業挂網、中標結果造成影響的,如導致競爭對手喪失挂網、中標或中選資格,未導致競爭對手以被迫降低收益的方式獲得挂網、中標或中選資格等。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購銷或配送合同,且未提前1個月告知集中採購機構和採購單位,對臨床診療秩序構成嚴重影響的,如導致臨床治療手段缺失或臨床治療方案無法實施、危害影響患者生命安全等嚴重後果。

(八)近三年在本省範圍內累計發生中等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九)列入《全國醫藥價格和招採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的。

四、醫藥企業價格或營銷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特別嚴重”

(一)相關案件判決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顯示存在以下商業賄賂行為的:

1.在本省範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集中採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過醫藥商業賄賂行為,單一案件中涉事企業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本省範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過醫藥商業賄賂行為,行賄數額累計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本地區稅務部門查處的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中,屬於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一方,票面金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

(三)因自身或相關企業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被依法處罰,不主動糾正涉案産品的不公平高價,不主動申請下調挂網、中標或中選價格,自處罰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繼續高價供應超過6個月的。

(四)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被依法處罰後,不主動糾正涉案醫藥産品被認定違法的高價,不主動申請下調挂網、中標或中選價格,自處罰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繼續高價供應超過6個月的。

(五)近三年在本省範圍內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累計3次以上的。因列入《全國醫藥價格和招採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被評定為“嚴重”的,不納入計算。

五、主動修復信用措施和裁量基準的對應關係

主動修復信用主要是針對具體失信行為採取針對性的糾正、彌補措施,使其可以不再作為信用評級所依據的事實,或者降低其對信用評級結果的影響,進而達到修復信用的效果。

不同失信行為對應的修復措施分為信用修復的必要措施和充分措施,具體使用方式和修復效果見附件3。

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指導中心
××××年××月××日

附件:1.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模板)

   2.醫藥價格和招採失信主體信息採集表.xlsx

   3.主動修復信用措施和裁量基準對應關係表.xlsx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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