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4年到2008年,國家稅收部門對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由經營性事業單位轉制的文化企業以及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和試點單位的新辦文化企業免收企業所得稅。這是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最新出臺的兩個關於稅收政策問題的文件作出的規定。
這兩個文件分別是《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産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文件中明確指出,調整對文化企業的稅收政策,旨在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務院有關精神,推動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産業發展。
根據第一個通知,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將免徵企業所得稅;同時,原有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由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産、土地和車船免徵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通知還規定,文化産品出口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徵營業稅,免徵企業所得稅;對生産重點文化産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根據第二個通知,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對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包括文藝表演團體、文化藝術演出經紀企業等18類),自工商註冊登記起,將免徵3年企業所得稅;試點文化集團的核心企業對其成員企業100%投資控股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合併交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通知還對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和試點單位將享受的一系列稅收優惠作出規定: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擔國家指定任務而造成虧損的文化單位,經批准,免徵經營用土地和房産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對從事數字廣播影視、數據庫、電子出版物等研發、生産、傳播的文化企業,凡符合國家現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統一享受相應的優惠;對國務院批准成立的電影製片廠或經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主管批准成立的電影集團及其成員企業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免徵增值稅;對電影發行企業向電影放映單位收取的電影發行收入免徵營業稅等。
這兩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均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