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財政部日前下發通知,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據民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是我國第16次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目前中央財政專項經費已經到位,各級對領取撫恤補助人數和專款進行審核後,將儘快按新標準把撫恤補助款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
這次調整從2004年10月1日起算,涉及86萬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50萬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8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和222萬在鄉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在鄉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從2005年1月1日開始調整),中央財政為此核撥74.6億元專款。
這次調整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將“殘疾撫恤金標準表”由四等六級套改為一至十級,並取消了以前殘疾撫恤金中“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的區別。調整後,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11200元、10800元、10440元,而調整前在鄉特等革命傷殘人員傷殘撫恤金標準為9996元,在職特等革命傷殘人員傷殘保健金標準為2140元;烈屬的定期撫恤金標準為城鎮每人每年4200元、農村每人每年2640元,分別提高了1140元、30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9600元、8640元、2880元。(記者 王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