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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出臺辦法 加強保險資金債券投資管理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保監會頒布實施《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保險資金債券投資管理,豐富投資品種,優化資産結構,有效分散風險,中國保監會日前正式頒布實施《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

  這是保監會進一步推動保險投資結構轉變,提高保險投資證券化程度,增強保險投資核心競爭力,促進債券市場發展的重要舉措,標誌著保險資金債券投資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辦法》全文分總則、政府債券投資、金融債券投資、企業(公司)債券投資、風險控制、監督管理和附則七個部分。所稱“保險機構投資者”是指經保監會批准設立依法從事債券投資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從事債券投資適用本辦法),所稱“債券”是指各類發行人依法在境內發行的人民幣債券和外幣債券。《辦法》系統整合了現行保險債券投資政策,重新劃分了債券類別,增加了新的投資品種,調整了具體投資比例,併為資産支持證券等新産品投資留下了空間,體現了監管部門推行積極、開放投資政策的理念。

  《辦法》以風險控制為核心,通過制度層面控制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信用風險,也體現了監管部門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的變化。一是明確規定債券發行人及其所發行債券的資質條件,突出了債券的擔保和信用評級,從源頭上防範債券投資的信用風險;二是實行債券投資比例差異控制,投資國家信用債券可自主確定投資比例,投資有擔保、評級高債券的比例高於資質條件差的債券,充分體現了扶優限劣的原則;三是建立債券投資第三方獨立託管制度,通過發揮託管人的獨立監督作用,防止出現債券資産挪用風險;四是明確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債券發行人和債券的風險評估系統,對信用狀況進行持續跟蹤評估,並根據信用狀況變化調整投資比例;五是強調保險機構投資債券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將限制或暫停債券投資資格,依法給予處罰。

  《辦法》在總則中即明確,“保險機構應按資産負債匹配管理要求、保監會監管標準,制定資産戰略配置計劃和投資策略,自主配置債券資産,自擔風險,自負盈虧”;“保險機構應按保監會有關規定,委託第三方獨立託管債券資産”;“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機構債券投資管理政策和規定,適時調整債券投資品種和投資比例,依法對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目前保險機構可投資債券,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及有關部門批准發行的其他債券。根據規定,保險機構可投資的金融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政策性銀行次級債券、商業銀行金融債券、商業銀行次級債券、商業銀行次級定期債務、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等;“保險機構投資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按企業(公司)債券投資管理”。

  當前,隨著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和金融體制改革逐步深入,債券市場已成為社會直接融資的重要場所。保險機構作為較大規模長期資金的持有人,逐步成長為債券市場上的重要機構投資者,對推動債券市場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今年3月,保險債券投資佔保險資金運用餘額的48.6%,首次超過銀行存款,成為最大的投資品種,資産結構實現了戰略性轉變。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主任孫建勇對此表示:“這是由保險投資特性決定的,也是保險業發展的必然要求。保監會頒布《辦法》,可以有效地引導保險機構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擴大債券投資,提高資産質量,優化資産結構。”(記者  毛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