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監察部等聯合發出通知要求
堅決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的問題
中央紀委、監察部、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8月30日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堅決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的問題。
通知指出,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的問題,既是遏制當前煤礦事故多發的重大舉措,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內容。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清理糾正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認真做好清理糾正工作。
通知要求,要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保清理糾正工作取得實效。要在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由紀檢監察機關牽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成的清理糾正工作小組,負責本地區的清理糾正工作。清理糾正的範圍是: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的人員。凡本人或以他人名義已經投資入股煤礦(依法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上述人員,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資,並向本單位紀檢監察或人事部門報告並登記。各單位紀檢監察或人事部門要于9月25日前將本單位清理糾正情況報當地清理糾正工作小組。清理糾正工作小組對個人登記的內容要進行核實。
通知強調,要加強對清理糾正工作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各地在清理糾正工作中,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鼓勵煤礦職工和人民群眾舉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對逾期沒有如實登記撤出投資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採取其他手段繼續投資入股辦礦的人員,一經查出,一律就地免職,然後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