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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記者倪四義、孟娜)為封堵貪官外逃躲避法律制裁的通道,中國政府在2003年12月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後,經過不到兩年的積極準備,于22日將公約提請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提請審議批准公約的議案中説,批准這一公約“有利於我國開展國際合作,遣返外逃腐敗犯罪人員,追繳被非法轉移國外的資産,有利於我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腐敗預防與懲治體系。”

  據公安部資料顯示,到去年底,中國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為貪官),涉案金額達700億元人民幣。目前通過雙邊司法協助、國際刑警組織等手段被遣返並追回財産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于2003年10月經第58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中國政府于當年12月10日簽署。截至今年9月15日,已有30個國家批准公約。公約將於今年12月14日生效。

  公約共71條,確立了預防、刑事定罪與執法、國際合作、資産追回、履約監督五大機制,規定締約國就腐敗犯罪的查處進行國際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協助、移管被判刑人、移交刑事訴訟以及執法合作等,並對跨國流動的腐敗資産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

  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22日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公約作説明時説,國務院經審核認為,公約提出的預防與懲治腐敗並重的主旨與中共中央確定的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反腐方針基本一致,公約具體內容與中國國內法基本一致。且公約作為旨在預防和打擊腐敗、加強國際合作、促進跨國流動的腐敗資産追回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件,為中國逐步解決涉外腐敗犯罪案件中的“調查取證難、人員引渡難、資金返還難”提供了國際法依據。

  據介紹,公約起草期間,由外交部、監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局組成的中國代表團在公約的形成過程中“發揮了建設性作用”,使公約最大程度地反映了中國的利益。

  中國一貫重視反腐敗領域的國際合作。自1998年以來,中國檢察機關在國內外有關部門的協助下,成功抓獲了潛逃國外的腐敗犯罪分子70余人。原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等3人貪污挪用公款達4.83億美元後潛逃美國,經過大量的外交努力,余振東于2004年被美國司法人員移交給中方。

  公安部的消息稱,從1993年到2005年1月,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的配合,中國已先後將230多名外逃嫌疑人從30多個國家和地區緝捕回國,也將從外國潛逃至中國的嫌疑人遣送回其本國。

  武大偉介紹説,公約批准後,有關部門將按照計劃抓緊落實中國有關法律制度與公約的銜接工作,如制定反洗錢法、修訂刑法中有關行賄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的規定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