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2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25日在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報告加強審判工作監督情況時説,在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監督不斷取得進展的同時,審判工作監督中還存在不少問題。
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
——上級法院二審監督不夠有力。有的 上級法院不能堅持原則,沒有履行好二審監督職責,對確有問題的一審裁判該改判的沒有改判。有的二審案件沒有依法開庭審理。
——申訴無序影響終審制度的有效性,使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申訴再審制度對於糾正錯判、誤判,實現司法公正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審判必須有一個終結,再審也不能沒有必要的限制。實踐中對不應再審改判的案件反復申訴、反復再審的情況屢見不鮮,一個案件經過七、八次甚至十多次判決的情況時有所見。一方當事人息訴,另一方當事人又申訴,“按下葫蘆起來瓢”,不僅使當事人陷於訟累,法律關係也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社會穩定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少數法院不夠重視人民群眾的涉訴信訪辦理工作。由於種種原因,在一些法院立案再審的案件中,人民群眾通過信訪申訴渠道反映的案件所佔比例不高。此外,由於信訪數量非常大,人手不足,無法對每一起信訪進行認真的審查,致使一部分確有冤情或合理要求的案件未能及時發現並進入再審程序,導致大量的重復上訪,耗費司法資源,影響了對下級法院的有效監督。
——一些法院自身監督中存在把關不嚴、制度不完善等問題。有的院長、庭長不全面了解案件情況,審核裁判文書把關不嚴,致使案件裁判出現問題。有的法院內部審判管理制度不夠健全,審判流程管理流於形式,沒有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