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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律援助規定提請審議 公民受益面將擴大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27日   來源:文匯報

  上海市法律援助受益面有望擴大。根據昨天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規定(草案)》的相關規定,家庭收入雖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但生活仍比較困難的公民,也可申請法律援助。

  讓更多經濟困難的公民受援助

  法律援助是向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的制度,相應的經濟困難標準該如何界定?對此,《若干規定(草案)》明確,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本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審議中,委員們認為,在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應儘量讓更多的困難群眾接受到法律援助。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經濟困難的公民: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收入家庭中特別困難的;因嚴重疾病、自然災害、突發事件致貧,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

  遭受家庭暴力也可申請法律援助

  根據國家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公民可就“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等六類事項提出法律援助申請。除此之外,《若干規定(草案)》還專門針對上海的實際情況,增設相關條款,明確下列事項也可申請法律援助:在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因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項。

  援助質量應保障

  申請了法律援助,可是經辦的律師工作實在太忙,難得見上一面,怎麼辦?對此,《若干規定(草案)》明確,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及時向受援人通報案件的進展情況,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因為法律援助人員的過錯給受援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賠償。

  案件法定訴訟時效即將屆滿,如果按照正常程序進行審查受理,有可能因為超過訴訟時效,導致公民的權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為了避免出現這樣的遺憾,有委員提出,應增加一條規定,“法定訴訟時效即將屆滿,需要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記者 邵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