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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注作相應修改。

  二、第八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本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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