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今起施行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得在藥店零售
採訪人:本報記者 富子梅
解讀人:國家藥監局藥品安全監管司有關負責人
原本在普通藥店就可買到的安定等精神藥品將被限售。11月1日起,國務院公佈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正式施行。日前,記者就群眾關心的問題採訪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安全監管司有關負責人。
定點生産經營 統一零售價格
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生産、定點經營制度。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生産實行總量控制。《條例》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醫療、國家儲備和企業生産所需原料的需求總量,確定定點生産企業的數量、佈局以及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定點批發企業的佈局,並根據年度需求總量予以調整、公佈。
《條例》同時明確,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政府定價,在制定出廠和批發價格的基礎上,逐步實行全國統一零售價格。
限定銷售渠道 減少流通層次
《條例》嚴格限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銷售渠道。生産企業應當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銷售給有該類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或者經批准的其他單位,不能直接銷售給醫療機構;全國性批發企業原則上只能把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銷售給區域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原則上只能在本省範圍內向有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得在藥店零售。
這位負責人強調,《條例》在嚴格規範購銷渠道的基礎上,減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流通層次:區域性批發企業除從全國性批發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外,經批准還可以從定點生産企業直接購進;因地理位置特殊,區域性批發企業經批准可以向本省以外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專用處方制度 流向實時監控
《條例》規定,取得購用印鑒卡的醫療機構中只有經考核合格、取得專門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才能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執業醫師應當使用專用處方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麻醉藥品處方保存3年,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2年。
《條例》強調,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必須有運輸、郵寄證明方可運輸、郵寄。應優先通過鐵路並使用集裝箱或者鐵路行李車運輸,通過公路或者水路運輸的,應當由專人負責押運。
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監控信息網對定點生産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使用單位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産、進貨、銷售、庫存、使用的數量以及流向實行實時監控,並與同級公安機關信息共享。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從種植到使用各環節中出現藥品流入非法渠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人民日報》 (2005年11月01日 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