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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幹部投資入股煤礦清理糾正工作取得成效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

  從源頭上解決事故背後的腐敗
  ——幹部投資入股煤礦清理糾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記者 劉錚、李亞傑

    中央紀委、監察部、國務院國資委、安監總局1日聯合宣佈,全國已有4500多名幹部從煤礦撤資退股4.73億元。作為從源頭上解決事故背後腐敗問題的重大舉措之一,幹部投資入股煤礦的清理糾正工作從一開始就引起全國上下的高度關注,經過兩個多月的緊張清理,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任務依然非常艱巨。

  腐敗是礦難頻發的深層次原因之一

   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上任之初,在分析礦難頻發的原因時,列舉的都是經濟增長方式落後、安全基礎薄弱、行業管理滑坡等因素。而親身調查處理一次次事故之後,他在各個場合開始強調另一個深層次原因,那就是——事故背後的腐敗,官商勾結、權錢交易。

    以最近發生的一起一次遇難百人以上的煤礦事故為例,廣東梅州興寧市大興煤礦根本不具備安全生産基本條件,卻連續開採數年,背後牽扯出一系列的腐敗案件:

    廣東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胡建昌受賄超過10萬元,在事故發生前兩個月,違規批准為該礦發放安全生産許可證;興寧市煤炭工業局副局長曾錫良在大興等煤礦入股分取紅利51.4萬元,涉嫌受賄30萬元;興寧市國土資源局主任科員李振權在大興等煤礦入股分取紅利87.9萬元,涉嫌受賄27.8萬元。

    從省到市,從安監、煤炭到國土系統,大興煤礦都有自己的“保護傘”,再加上該礦礦主還有公職人員身份,這樣的非法煤礦,自然“暢通無阻”。

    官煤勾結的形式是多樣的:政府官員或國有企業負責人在小煤礦入股,謀取非法利益;政府官員暗中自辦煤礦或庇護親屬違法辦礦;政府官員違規濫用審批權,收受礦主賄賂;縱容、包庇煤礦違法生産經營;參與或默許、包庇隱瞞事故。

    官煤勾結的後果只有一個:使得非法礦主無視法律法規,無視政府監管,無視礦工生命,在不具備安全生産最基本的條件下“大幹快上”,最終付出的往往是礦工生命的代價,是礦工家庭的不幸,是整個社會的悲哀。

  撤資退股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要遏制礦難頻發,必須嚴查背後的腐敗。而要從源頭上遏制事故背後的腐敗,又必須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切斷利益關係是解決問題的切入點。

    根據中央的要求和國務院的部署,中央紀委、監察部、國務院國資委、安監總局從8月下旬開始,著手組織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在專門為此下發通知設定期限要求幹部主動登記、撤資之後,四部門先後分兩批派出5個聯合督察組,對10個省區的工作情況進行了督察。

    截至10月20日,全國共報告登記在煤礦投資入股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4578人,其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002人。登記入股金額6.53億元,已撤資4.73億元。

    監察部副部長陳昌智指出,各地普遍成立了清理糾正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開展申報、登記和核實工作,並普遍于9月下旬至10月中旬開展了督察,對頂風違紀人員,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了嚴肅處理。

    一些地方要求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清理糾正情況的真實性負責,層層審核把關,層層落實責任;一些地方開展了“雙向”清查,在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個人申報的同時,要求煤礦負責人自報企業的股金構成和個人參股情況,然後進行對照檢查;有的採取了“通過工商部門找企業、通過煤礦找股東、通過股東找清理對象”的核實方法,實際效果較好。

    據對20個省區市的不完全統計,省級清理糾正工作小組共收到群眾舉報463件,目前正在逐件進行調查核實。

  不走過場不會成為“一陣風”

  清理糾正工作總體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

    陳昌智認為,一些地方特別是基層的負責同志對這項工作重視不夠,進展緩慢。有的地方對投資入股人員的排查不認真,對核查工作做得不細緻、不紮實。另外,已登記申報的人員尚未全部撤出投資。

    李毅中也表示,這次清理糾正工作中撤出的投資可能只是一部分,從目前舉報的線索看,還有更隱蔽、埋藏更深的。

    他舉例説:“有的私下了結、不向組織申報登記,有的心存幻想、抱有僥倖心理,甚至有的死心塌地、寧肯丟官也不肯撤資。”

    對此,陳昌智表示,“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各界非常關心清理糾正工作的進展情況,希望我們不論遇到多少困難都堅持一抓到底,希望這項工作不要‘走過場’,成為‘一陣風’”。

    據介紹,為了鞏固和擴大已經取得的成果,中央紀委、監察部、國務院國資委、安監總局將著力抓好以下工作:

    ——組織各地抓緊完成登記申報情況的核實工作,特別是要查清投資入股人員撤資情況,防止出現弄虛作假、“明撤暗持”問題。

    ——根據各地上報的情況和掌握的舉報線索,組織聯合督察組深入到問題比較突出的地方進行督察,特別是對煤礦比較集中但卻無人申報的地方,認真檢查其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情況。

    ——查處一批未按規定登記申報的典型。對逾期未登記申報的,私自將股份轉予他人或私下退股的,採取各種形式繼續持有股份的,以及通過“乾股”形式參股的,一經查實,一律就地免職,並依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綜合治理,建立長效機制。包括制定嚴肅查處煤礦安全生産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規定、加大防治煤礦生産領域腐敗問題的工作力度、把禁止投資入股煤礦作為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從政的重要內容等。

    陳昌智最後説,我們將繼續紮實深入地做好有關工作,確保清理糾正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果,這既是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心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