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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發佈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等徵求意見稿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02日   來源:經濟日報

    記者從商務部獲悉:為規範零售商與供貨商交易行為和零售商促銷行為,商務部近日發佈了《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和《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1月10日。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零售商收貨後向供貨商支付貨款的期限,對零售商促銷行為也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並制定了相關舉報制度。有關專家認為,這些規定的出臺意味著,一直以來困擾供應商的零售商拖欠貨款、收取進場費和促銷費的問題將得到規範,消費者和供貨商的利益將得到進一步保護。

    辦法規定,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促銷服務費的,應當事先徵得供應商的同意,訂立合同,明確約定提供服務的項目、內容、期限,收費的項目、標準、數額、用途、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供應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促銷活動産生的費用及風險,零售商應當與供應商合理分擔。

    辦法把零售商限制競爭的行為細化,對於供應商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不準要求其價格不得低於或等同於零售商的銷售價格;不準以變更交易條件、斷絕交易等相要挾,要求供應商不得向有競爭關係的其他零售商供貨。

    對大多數供貨商非常頭痛的貨款延期支付問題,辦法作出了具體規定,零售商以購銷方式銷售商品的,對供應商所供日配商品,應當在收貨後10日內向供應商支付貨款;對快速消費品,應當在收貨後45日內向供應商支付貨款;對其他商品,支付期限不得長于收貨後75日。

    對於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辦法同時規定,其促銷商品所標示的價格不得高於本次促銷活動前在本經營場所標示的價格。零售商開展特價限時購物活動的,應當保證商品在限時購物時段內的充足供應。

    此前9月,商務部等11個部委聯合發佈了《整治商業零售企業不規範促銷行為專項行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緊接著,由商務部等4部門聯合發佈了《整治商業零售企業惡意佔壓、騙取供應商貨款欺詐行為專項行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超市:促供銷雙方加強溝通

    本報上海11月1日電 記者李治國報道:國內幾家大型連鎖超市表示,兩部徵求意見稿的出臺,對供銷雙方都提出了規範發展的要求,對於超市的科學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百聯集團相關負責人認為,“該辦法25條關於返還貨款的規定對零售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於一些貨款必須在10日內返還,超市可供調整的時間相當有限。因此必須科學合理地對需求的商品進行測算和配送,一旦進貨量少於市場需求,會出現缺貨;而一旦超過需求,又會壓庫佔用企業資金,給企業帶來壓力。”

    “零售商應加強和供應商之間的聯絡,攜手共建一個好的信息平臺。雙方能夠即時溝通商品信息,訂貨信息等。”一位業內人士説,“供銷雙方只有確立利益共同體的價值觀,通過搭建資訊共享平臺和導入高效能的管理工具以及選擇合適的配送模式來優化供應鏈,才能有效改善供應鏈目前存在的問題。”

    百貨:構造誠信商業環境

    本報北京11月1日訊 記者梁睿報道:對於商務部出臺的這兩部徵求意見稿,國內百貨業龍頭企業———王府井集團相關負責人認為有助於凈化商業環境、改善供應商與零售商的關係。特別是《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商場的促銷行為有了量化的規定,既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利益,又有利於構造誠信的商業環境。

    該負責人表示,目前,打折、返券是商業企業在促銷活動中常用的手段,但往往有一些商家在使用這些手段時有“詐”。王府井百貨常務副總經理劉冰曾算過一筆賬:通常商場拿貨的成本是四折,商場再扣利約25%,所剩利潤也就25%到35%。這樣價格還要打5折,商家不得不靠先抬高物價、再打折扣以吸引消費者。另外在目前的惡性返券風下,眾多消費者落入消費陷阱,企業效益大幅下滑,很多企業為爭市場份額不得不參加反被拖累。

    家電連鎖:75天回款要求無影響

    本報北京11月1日訊 記者張雅報道:商務部發佈的《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第25條對零售商返還供應商貨款做了具體規定,明確了零售商拖欠供應商貨款不能超過75天。蘇寧電器總裁孫為民對此表示,該規定不會對蘇寧電器有任何壓力。

    孫為民説,“蘇寧很重視與供應商的關係,我們購貨時對供應商實行預付款,因此不會有拖欠貨款的情況發生。”

    對於《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國美營運中心市場總監何陽青表示,一直以來,國美與供應商之間的合作都是建立在合同基礎上的一種互惠互利的合作。此外,何陽青指出,國美也不斷在採取一些辦法來增強與供應商的合作,比如國美會向供應商提供産品的市場調研情況,會有定期的高層拜訪以及會與供應商進行産品的訂制討論等。(記者 黃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