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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部負責人就我國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答問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08日   來源:新華社

    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既是中國反腐敗的需要也是對國際反腐敗事業的支持

 ━━監察部負責人就我國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答新華社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 題: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既是中國反腐敗的需要也是對國際反腐敗事業的支持

    ━━監察部負責人就我國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答新華社記者問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並批准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同時聲明:中國不受《公約》第66條第2款的約束。自此,中國已經正式成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締約國。這一行動在國內外引起強烈反響。近日,新華社記者就公約的若干重要問題專訪了監察部負責人。

    記者:請簡要介紹一下《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有關背景。

    監察部負責人:面對日益嚴重的腐敗問題,2000年12月4日,第55屆聯合國大會55/61號決議提出,設立特設委員會,起草一份預防和打擊腐敗的綜合性國際法律文件。在完成一系列的準備工作後,從2002年2月開始至2003年10月,包括中國在內的107個國家及28個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代表在維也納,就《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前後進行了7輪談判,終於完成了公約的起草工作。中國政府積極支持公約的擬訂工作。參與談判的我國代表團在全面衡量公約對我國利益影響的基礎上,制定詳細的談判方案,發揮了建設性作用。公約于2003年10月31日經第58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梅裏達召開高級別政治簽署會議後,供各國開放簽署。2003年12月10日,外交部副部長張業遂代表我國政府簽署了公約。截至2005年9月,已有33個國家批准了公約。公約將於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

    記者:公約有哪些主要特點?

    監察部負責人:第一,這是目前國際上雙邊、多邊反腐敗條約中內容最全面的公約。該公約是在對國際組織和地區組織各種反腐敗公約、決議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全面評估的基礎上擬訂的,內容廣泛。第二,這是一部體現整體和平衡思想的公約。所謂整體,是指公約將反腐敗作為一個系統工程來對待,認為腐敗不僅表現在公職人員身上,也表現在向公職人員行賄的普通公民身上;不僅在國家機關和公共領域,私營機構也存在腐敗問題;不僅表現在國內交往中,也表現在國際交往中,包括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腐敗。這些不同表現形式的腐敗現象往往相互聯絡、相互依存,因此,需要有一套全面、協調的反腐敗措施,開展全面的反腐敗工作。所謂平衡,是指對任何一種腐敗行為的懲治要體現公平、正義。如在懲治受賄人的同時,也要打擊行賄人;對以貪利為目的的腐敗行為,在給予刑事制裁的同時要徹底剝奪其非法獲得的所有財産;在加強對公職人員腐敗行為懲處的同時,要充分關注公職人員的報酬和必要的培訓等。第三,該公約考慮了不同國家的國情,體現了協商精神。由於該公約談判的原則是協商一致,對於不能協商一致的條款,在談判過程中大多被刪除,存有分歧的條款相互也作了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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