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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金融機構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監管辦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10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銀監會發佈《金融機構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發佈《金融機構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監管辦法》從市場準入、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資本要求等方面,對銀監會所監管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活動進行了全面的規範。《監管辦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我國的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進入了最後實施階段。

    據悉,2005年初,國務院同意在我國銀行業開展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2005年4月,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發佈了《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確定了在我國開展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信貸資産證券化需要多方面的政策法規相配套。《監管辦法》就是在《試點辦法》確定的法律框架之下,由銀行業監管機構制定的資産證券化業務監管規定,對以不同角色參與證券化交易的有關金融機構制定了監管標準,提出了監管要求,目的是促進金融機構合理設計資産證券化交易結構,有效管理資産證券化業務中可能産生的各類風險。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開展信貸資産證券化,有利於銀行分散和轉移信用風險,改進資産負債結構,增加銀行資産流動性,提高資金配置效率。但資産證券化業務涉及發起機構、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信用增級機構、資産支持證券投資機構等眾多市場主體,而且同一主體可能兼任多個角色,交易結構複雜,風險隱蔽性強。為規範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工作,促進金融機構審慎開展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有效管理和控制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中的相關風險,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自今年年初國務院批准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進行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以來,銀監會即著手研究制定對資産證券化業務的監督管理辦法。辦法起草小組對資産證券化業務進行了全面的研究,借鑒國際上較為成熟的資産證券化業務監管實踐,從資産證券化業務的一般性質出發,結合試點工作特點,對《監管辦法》的內容和體例進行了整體考慮和通盤設計,力求使《監管辦法》在滿足現階段試點工作需要的同時,也能基本適應未來業務發展的監管需要。

    《監管辦法》分為七章,共有八十八個條款。第一章總則,界定了《監管辦法》的適用範圍,提出了金融機構從事資産證券化業務活動、銀監會對資産證券化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第二章市場準入管理,對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規定了資産證券化業務的準入條件和程序。第三章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根據金融機構在證券化交易中擔當的不同角色,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相應的風險管理和操作性要求。第四章資本要求,從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角度,對擔當不同角色的金融機構制定了統一的資本計提規則。第五章監督管理,規定了銀監會對資産證券化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的方法和程序,對參與資産證券化的金融機構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對未按照審慎經營規則從事資産證券化業務的機構規定了監管強制措施。第六章法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對金融機構開展資産證券化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對《監管辦法》的其他相關問題及有關名詞術語進行了解釋説明。從世界各國的監管實踐來看,大多數銀行監管當局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産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監管辦法》借鑒《新資本協議》和《新資本協議》頒布前大多數國家的資産證券化監管法規,在確保符合審慎監管原則和國際通行做法的前提下,基於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現狀,對資産證券化業務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資本要求。實施恰當、合理的資本監管,有利於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既防止銀行簡單地認為資産證券化必然會降低資本要求,盲目開展證券化業務;也防止不適當的資本要求給其帶來不必要的成本,從而不利於促進我國銀行業的金融創新。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監管辦法》發佈實施後,銀監會將密切跟蹤資産證券化業務的試點情況,及時總結經驗,對相關問題做進一步研究,不斷改進和完善相應的監管制度、方法和程序,促進資産證券化業務規範健康發展,為下一步在我國金融市場擴大試點和全面推開資産證券化業務積極創造條件。

    《監管辦法》將從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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