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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為創業投資企業提供特別法律保護 發改委解讀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記者劉錚)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十部委聯合製定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14日正式發佈,為創業投資企業提供了特別法律保護。

    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對投資者人數和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金額作出規定,為創業投資企業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提供法律依據;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託管理顧問機構作為“經理”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為實行委託管理提供法律保護;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實行承諾資本制度,若承諾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首期到位資本只需1000萬元,其餘資本可在未來5年內補足。

    “由於創業投資企業在設立、投資運作和收益分配等各個環節上均具有區別於加工貿易類企業的不同特點,有必要通過制定專門法律法規,來為之提供特別法律保護。”這位負責人解釋説。

    《辦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産對外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進行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應當通過章程、委託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事先約定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為建立成本約束機制提供法律依據。

    根據《辦法》,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從已實現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的業績報酬,為建立對管理人的業績激勵機制提供法律依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設立有限的存續期”,存續期一到即可清盤,從而有利於建立起對管理人的風險約束機制;“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據了解,《辦法》是由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和外匯管理局十部委聯合製定的。(完)

    附: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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