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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要求金融機構銷售實物黃金須繳納增值稅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15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經濟日報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明確,對於金融機構銷售實物黃金的行為,應當照章徵收增值稅。

    近日,部分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所屬分理處、儲蓄所等營業場所內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即向社會公開銷售刻有不同字樣的特製實物金條等黃金製品,並依照市場價格向購買者購回所售金條,由分行統一清算交易。

    針對上述情況,為加強稅收管理,促進交易發展,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預徵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通知明確,金融機構所屬分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銷售實物黃金時,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製的普通發票,不得開具銀行自製的金融專業發票。(孫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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