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今日中國>> 中國要聞
 
 
北京市工商局規定通信公司不得擅自向用戶收取費用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1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17日電(記者劉浦泉)北京市工商局17日宣佈,國內出臺的第一種調整電信交易關係的合同示範文本——《北京市移動電話入網合同》與《北京市固定電話入網合同》將從12月1日起正式啟用。示範文本明確規定,未經用戶同意擅自開通收取月功能費的服務項目,通信公司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通信公司依合同約定對用戶停機的,應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用戶。

   近年來,我國電信服務投訴率始終居高不下,一些電信消費者惡意拖欠通信費的情況也比較嚴重,給電信運營商帶來了鉅額損失。從2004年底開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電信管理規定,本著“公平公正、準確全面、便捷實用”的原則,通過網上徵求意見和召開聽證會等方式,擬定了《北京市移動電話入網合同》和《北京市固定電話入網合同》示範文本。

   即將啟用的這兩種示範文本,分別適用於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簽訂的“先使用後付費”類的移動電話和固定電話入網交易,小靈通、神州行、動感地帶、如意通等預付費類入網交易暫未納入示範文本適用範圍。

   示範文本針對電話入網交易的實際特點,特別是過去容易被忽略或被有意規避的一些內容做出了詳細規定:在入網要求方面,刪去了只能憑本地身份證辦理入網手續的規定,明確了用戶提供擔保的有關內容,保障了通信公司依法收取通信費用的權利。在用戶資料條款中,規定了用戶保證入網資料真實準確以及妥善保管服務密碼的義務,同時規定了通信公司對用戶相關資料的保密義務,未盡保密義務而給用戶造成損失的,通信公司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文本中還包含了有關停機的內容:一是通信公司發現用戶登記資料不真實,影響合同正常履行,並且無法與用戶取得聯絡或用戶未及時配合更正的,通信公司有權停機;二是用戶未在約定期限內足額繳納通信費用的,通信公司有權停機;三是當用戶未付的通信費用超過通信公司明示的預消費額度時,通信公司有權停機;四是固定電話用戶違反規定擅自或允許他人在已裝的電話線路上裝移各種終端設備及復用設備、利用其享有的電信服務進行其他電信業務經營活動、未經通信公司同意轉讓電話使用權或擅自改變固定電話使用性質的,通信公司有權停機並解除合同。

   截至今年6月,北京市固定交換機為1386萬門,移動交換機容量為1662萬戶,互聯網寬帶用戶為160萬戶。2004年,北京市固定電話普及率為每百人67.3部,是全國固定電話普及率的2.7倍,移動電話普及率為每百人92.1部,是全國移動電話普及率的3.6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