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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基本確立覆蓋全國的農信社新型管理體制框架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22日電(記者謝登科)記者22日從中國銀監會了解到:經過兩年多的努力,我國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改革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目前,通過改革,除新疆外,全國28個試點省(區、市)農村信用社省級管理機構均已成立,一個覆蓋全國的農村信用社新型管理體制框架基本確立,監督管理責任初步落實。

    據介紹,2003年6月27日,國務院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並首批選擇吉林等8個省(市)開展試點。2004年8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見》,將北京等21個省(區、市)納入改革試點範圍。至此,全國除西藏(沒有農村信用社)、海南(省政府已報方案)外的29 個省(區、市)都已組織開展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把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風險責任交給省級政府,省級政府通過建立適當形式的管理機構實施對轄內農村信用社的管理。

    在各試點省(區、市)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銀監會、人民銀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積極配合,精心組織下,改革試點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在新的管理體制框架下,有25個省(區、市)選擇組建省級聯社;北京、上海在原市聯社的基礎上,改制為全市統一法人的農村商業銀行;天津市選擇了市、區(縣)兩級法人的農村合作銀行模式。省級管理機構的組建完成,標誌著國務院所提出管理體制改革“國家宏觀調控、加強監管,省級政府依法管理、落實責任,信用社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框架基本形成。與此同時,農信社産權制度改革穩步推進,經營機制開始轉換,歷史包袱初步化解,金融風險得到控制。改革還推動農信社各項業務快速發展,經營狀況明顯改善,支農貸款投放不斷增加,支農力度進一步加大。

    為切實明確新體制下有關各方的管理職責,落實管理責任,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要求,銀監會會同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了意見,報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於明確對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的指導意見》,對銀監會、人民銀行、省級人民政府和省級聯社等在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中的責任作了明確規定。按照新的監督管理框架,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加強金融監管,省級人民政府通過省級聯社等機構依法實施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農村信用社自主經營、自我發展,有關各方責權利關係基本理順,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的體制框架基本形成。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22日説,農信社下一步改革的重點是:進一步推進産權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督促農信社進一步轉換經營機制;進一步完善新型管理體制;進一步增強為三農服務的功能 ;以風險監管為主要理念,進一步加強對農信社的監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