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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臺新辦法:國企重大損失追究主要領導責任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25日   來源:工人日報

    儘管手中有幾十億元資金可供運作,顧健民在決策時依然小心翼翼。作為上海一家企業集團的董事長,他的任何一個決策失誤就可能造成鉅額國有資産損失。上海日前出臺的《國有企業國有資産重大損失領導責任追究試行辦法》明確規定,國企發生重大損失,將追究企業主要領導者的領導責任,包括“與業績考核相關的各類經濟收入”。

    《試行辦法》把責任追究的對象界定為市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主要領導人員,並明確提出:對造成國資重大損失的“除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以外,同時追究市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領導責任”。不僅給予組織處理、紀律處分,還對其與業績考核相關的各類經濟收入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據了解,截至2004年年底,上海市國資委出資監管單位共有57家集團公司,資産規模6888億元。有關人士稱,國內一些地方國企中發生的案件説明,少數經營者的責任意識、制度意識、風險防範意識不到位,違規投資或者疏于監管,“學費公家交”,是造成國資損失的重要原因。此次出臺的《試行辦法》,與幾年前制定出臺的《國有資産損失責任人處理辦法》、《會計信息不實責任追究制度》等一起,構成了上海市對國資損失的責任追究制度體系框架。

    據介紹,《試行辦法》追究的情形基本涵蓋了近年來造成國有資産重大損失的各種情況,如違反規定決定企業生産經營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違反規定決定企業重組改制、兼併破産、産權交易等。

    記者了解到,《試行辦法》出臺後,許多上海市民和企業職工認為,此舉將大大限制企業領導人暗箱操作、造成國有資産流失而中飽私嚢的違法行為。(特約記者 夏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