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通過在全國率先實施資産評估結果公示制度,遏制了國有資産自評自賣、低評低賣、漏評漏賣、暗箱操作等違規違紀行為,將國有資産評估管理置於企業職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有效地防止了國有資産的流失。
青島市國資委通過調查發現,評估標的企業違規違紀操作花樣甚多。為此,青島市國資委先後出臺了《青島市國有資産評估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等數個評估管理法規,建立起了全方位、立體式的評估管理體系,為規範國有資産評估管理提供了依據和準則。在實際操作中,擬改制企業在確定改制方案並進行資産評估後,將評估基準日企業資産總額、負債總額及所有者權益賬面值,長期投資的具體單位及投資時間、股權比例、金額,建築物的結構、建成年月、面積,土地的位置、性質、面積,在建工程、房屋拆遷及機器設備等有無存在違規處置和賬外資産的情況,向全體職工和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限為5個工作日。職工若發現所公示的情況與實際不符或有虛假行為的,有權向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反映。
為配合評估結果公示制度的規範實施,市國資委加強了對評估仲介機構執業規範的監管與約束。首先實行準入制。改制企業的資産評估由國資部門嚴格根據政府有關規定,聘請有良好信譽和資質的仲介機構參與審核評估。同時,對評估項目採取跟蹤和核準備案制,督促仲介機構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統一規範評估報告的內容與格式,最大限度披露企業存在的資産問題,真實反映企業資産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