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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元旦、春節即將來臨,煙花爆竹生産、銷售進入旺季,特別是部分城市對煙花爆竹由禁止燃放改為限制燃放(以下簡稱“禁改限”)後,市場需求量進一步增加。一些企業和個人受經濟利益的驅動,搶産量、趕進度、超能力生産,嚴重忽視生産安全;非法生産、銷售煙花爆竹的活動也日趨嚴重,已造成多起爆炸事故。今年10月份以來,全國共發生煙花爆竹重大事故10起,死亡37人,其中,非法生産煙花爆竹重大事故9起,死亡34人。為切實做好當前煙花爆竹安全生産工作,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煙花爆竹安全生産工作。2006年是部分城市煙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後的第一年,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清面臨的新形勢,高度重視煙花爆竹安全生産工作,充分估計可能出現的問題,做好各項應對準備工作,確保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有關規定,從煙花爆竹的生産、儲存、運輸、銷售、燃放和應急救援等各個環節著手,切實落實責任,明確並細化應對措施,確保廣大人民群眾度過一個平安祥和的節日。

    二、嚴把安全生産準入關。要認真執行安全生産許可證制度,嚴格審批條件和審批程序,對2005年底前未提出安全生産許可申請,以及2006年3月底前經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産企業,要一律依法關閉。煙花爆竹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審批,嚴格按照“三同時”(即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的規定進行安全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實行煙花爆竹銷售許可制度和配送制度。嚴格煙花爆竹銷售單位的資質審核,建立健全煙花爆竹批發單位、零售網點的安全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儲存倉庫要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範》有關規定,嚴禁超能力儲存。要實行煙花爆竹銷售配送制度,嚴格限制併合理布設市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煙花爆竹及具有爆炸性的半成品、原材料的運輸,必須依法取得相關運輸許可,嚴禁違規和超載運輸。

    四、嚴格執行産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要按照《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産品分級分類的有關規定,確定進入市場的煙花爆竹品種、規格,對産品質量包括標誌、包裝、外觀、部件、藥種、藥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嚴格把關,防止不合格産品和違法産品流入市場。

    五、加強企業安全管理。積極推行煙花爆竹安全標準化,加強企業基礎管理,加大煙花爆竹安全標準的貫徹執行力度,鼓勵煙花爆竹安全技術的開發研究。要採取措施實行生産工廠化,用機械化代替手工操作,禁止家庭作坊生産煙花爆竹。要改善煙花爆竹生産企業作業場所條件,降低人員密度,杜絕超能力、超藥量、超定員生産。對生産作業人員,要嚴格進行技術培訓和崗前教育,提高技術操作能力和安全生産意識。

    六、嚴厲打擊非法生産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公安、安全監管、質檢、工商、交通、鐵路、郵政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春節前開展一次大檢查,實行聯合執法,對非法生産、儲存、運輸、銷售、郵寄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堅決查處取締。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要加強檢查,嚴禁旅客攜帶煙花爆竹進站上車(船、機)。嚴厲打擊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出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行為,從源頭上杜絕非法生産煙花爆竹活動。

    七、進一步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生産責任制。各地區、各部門要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生産責任制,全面加強安全監督管理。有關部門要抓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立法起草工作。要採取措施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落實煙花爆竹生産、儲存、運輸、銷售、燃放、應急救援等各個環節的安全責任。要嚴肅查處安全生産事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八、制定煙花爆竹安全燃放方案和應急預案。各地區要根據本地實際研究制訂具體細化措施,把各項要求落實到基層和企業。燃放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城鄉地區,要合理劃定燃放區域。舉行焰火燃放活動,要嚴格審查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資質和燃放方案,制訂公共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防發生火災、爆炸以及擁擠踩踏等各種事故。

    九、加強宣傳教育。燃放煙花爆竹是我國傳統的民間娛樂活動。各地區、各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各種方式,向廣大人民群眾普及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識,增強安全觀念。宣傳工作要貼近基層、貼近群眾,充分發揮各級社區組織的優勢,採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提高宣傳工作的實效。要正確引導群眾購買質量合格的煙花爆竹産品,教育廣大人民群眾遵守燃放各項要求,按規定文明安全燃放。

  

                                                           國務院辦公廳

                                                      2005年12月19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