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1月4日發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遵照該辦法的要求實施股權激勵,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激勵對象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根據《辦法》,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記者許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