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1月11日電(記者楊維漢)“對給個體民營企業、外商獨資合資企業等非國有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案件,要認真依法查辦,平等地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對在改革開放、招商引資、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的失誤或者失敗,要慎重對待,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界限,只要是從有利於發展出發,總體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沒有徇私舞弊、中飽私囊,沒有嚴重侵害群眾利益,不要輕易立案。”……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檢察機關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記者11日從在珠海召開的檢察機關集中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專項工作現場會上了解到,這些指導性意見還包括:
——對直接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阻礙一個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和給國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瀆職犯罪要進一步加大辦案力度,堅決依法懲治,要集中精力查辦大案要案,重點查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黨委和政府關注的、新聞媒體曝光的和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
——對為各種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分子充當保護傘的瀆職犯罪,要依法從嚴查辦。
——對瀕臨倒閉、破産的企業,國有資産的核算要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資産的現有價值,資産評估要委託有法律授權的仲介組織進行。
——對項目、工程、工作正在進行過程中必須由犯罪嫌疑人繼續完成的,視情況可以緩拘、緩捕,必須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要報告黨委或商有關部門做好接續工作。
——對一般過失犯罪,或有自首、立功表現,認罪態度較好的,只要不妨礙案件的查辦,可以不採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情節輕微、後果不特別嚴重,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涉案人員較多或多人犯罪的窩案,要分別情況,區別對待,重點懲處主犯和要犯,對從犯和犯罪較輕的依法從寬處理。
——對因受人脅迫、命令、指使而犯罪的,重點從嚴查辦脅迫、命令、指使者,被脅迫、命令、指使的依法從輕、減輕處理。
——對已經開始造成實際損失的犯罪案件,在及時立案查辦的同時,要報告黨委政府採取必要措施,盡可能地減少和防止損失擴大。
——對發生在某一相關領域、行業、部門的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辦,要加強與該主管領導部門的協調,取得理解和支持。
——對涉及招商引資、企業改制及在建工程等方面的案件,在查處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和消除負面影響。
——對利用刑事司法權進行不正當或惡意競爭,打壓競爭對手,遏制對方發展,逃避債務責任的行為,要高度警惕,嚴密核實,嚴防刑事司法權被利用,構成犯罪的,要按管轄依法處理。
——對經過審查、調查、偵查表明是被錯告、誣告的,要給予澄清,還無辜者以清白。
——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一時難以區分罪與非罪界限的,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報告,堅持把依法嚴厲懲治瀆職犯罪與保護、支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機統一起來,維護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