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5日電 國務院日前頒布實施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25日就實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請您介紹一下條例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答:我國是煙花爆竹的生産、消費和出口大國,現有生産煙花爆竹企業約7000家,銷售企業約14萬家,從業人員約150萬人;煙花爆竹的産值約120億元人民幣,出口總值約3.4億美元,産量約佔世界的75%。目前,煙花爆竹生産、銷售已成為我國一些地方經濟發展的支柱産業。同時,煙花爆竹生産屬於勞動密集型的高危行業,具有生産企業規模小、工藝設備簡單、技術含量低、投資成本小、風險高等特點。近幾年來,由於一些地方忽視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致使煙花爆竹安全事故時有發生。據統計,自1985年到2005年11月,全國各地累計發生煙花爆竹安全事故8532起,死亡9349人,每年平均發生事故406起,死亡445人。特別是繼今年北京市對煙花爆竹燃放實行“禁改限”之後,全國約有170多個設區的市也將由禁放改為限制燃放或者完全放開,這將使煙花爆竹市場需求大量增加,安全隱患也隨之增加。為了預防煙花爆竹安全事故,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有必要通過制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完善現行法律制度,依法加強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問:為什麼要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實行許可制度?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直接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國務院公佈施行的《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産企業實行安全生産許可制度。煙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因此,《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對煙花爆竹生産、經營、運輸、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並規定了明確的許可條件和許可程序。
問:條例對煙花爆竹生産的安全管理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煙花爆竹生産具有極大的危險性,近幾年來發生的一些爆炸事故,大多發生在煙花爆竹的生産環節。實踐證明,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産環節的規範和管理,對實現安全生産目標至關重要。因此,條例對煙花爆竹生産的安全管理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規定了生産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生産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産許可,並按照安全生産許可證核定的産品種類進行生産,生産工序和生産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二是,規定生産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産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築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三是,規定生産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如氯酸鉀),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産煙花爆竹。
此外,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是用於生産煙花爆竹的爆炸物品,必須嚴格加強管理。生産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用於生産煙花爆竹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採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生産、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問:條例對經營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有哪些規定?
答: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在流通領域的安全管理,杜絕非法生産的煙花爆竹進入流通領域,條例對煙花爆竹經營的安全管理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規定了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並規定了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的經營許可條件,以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經營許可的程序。
二是,規定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三是,規範了煙花爆竹的經營行為。規定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向生産煙花爆竹的企業採購煙花爆竹,向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向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採購煙花爆竹。
四是,規定生産、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産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違反規定的,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産、經營活動,處以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産、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問:條例對煙花爆竹運輸的安全管理有哪些規定?
答:本條例主要是對煙花爆竹的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作了規定,對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駕駛員應當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運輸車輛應當懸挂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煙花爆竹的裝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運輸車輛應當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出現危險情況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條例還規定,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除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為了維護公共交通安全,條例規定,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罰款。
問:條例對燃放的安全管理有哪些規定?
答:燃放包括煙花爆竹的燃放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活動的燃放。針對近幾年來煙花爆竹燃放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的情況,條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同時,考慮到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屬於地方事權,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以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為了維護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公共安全,條例規定: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經過有關公安部門許可,並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