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月3日電(記者 陳二厚)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如何繳納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了相關問題。其中規定,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須繳納營業稅。
通知明確,“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包括:普通小學、成人小學;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稅務總局表示,對上述收入免徵營業稅.但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徵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徵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