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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對擬聘人員應在適當範圍公示7至15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0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9日電(記者呂諾)根據人事部9日發佈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對擬聘人員應在適當範圍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日。

    公示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履行的程序之一。根據《暫行規定》,今年起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制定招聘計劃;發佈招聘信息;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考試、考核;身體檢查;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公示招聘結果;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根據《暫行規定》,招聘計劃由用人單位負責編制,主要包括招聘的崗位及條件、招聘的時間、招聘人員的數量、採用的招聘方式等。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公開發佈招聘信息,招聘信息應當載明用人單位情況簡介、招聘的崗位、招聘人員數量及待遇,應聘人員條件,招聘辦法,考試、考核的時間(時限)、內容、範圍,以及報名方法等需要説明的事項。

    《暫行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或組織招聘的部門應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對通過考試的應聘人員,用人單位應組織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並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復查。經用人單位負責人員集體研究,按照考試和考核結果擇優確定擬聘人員。用人單位與擬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前,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的規定報批或備案。

    《暫行規定》還提出,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