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9日電(記者齊中熙)2006年中央企業將開展不良資産管理效能監察。對由於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等過錯行為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責任人,不論發生在什麼時間、責任人是否離職都要嚴肅追究,並予以相應處罰。
在國務院國資委日前下發的《關於在中央企業開展不良資産管理效能監察的通知》中規定,凡有不良資産的中央企業都要針對不良資産管理開展效能監察。
“對歷史遺留的資産損失問題要查明原因,認定事實,分清責任;對新發生的資産損失,更要嚴格責任認定,依法依紀依規實施責任追究,確保責任追究工作的順利開展。”國資委有關負責人指出。
據悉,此次不良資産效能監察的主要內容包括四項:
一是監督檢查不良資産管理責任是否落實。檢查是否按要求落實不良資産管理的領導責任,明確相關部門責任和管理職責;檢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紀委書記是否在不良資産管理工作中切實履行責任。
二是監督檢查不良資産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檢查是否按照國資委《中央企業賬銷案存資産管理工作規則》和有關規章制度要求,建立了不良資産賬銷案存管理制度和資産損失日常處理機制,以及其他相關制度。
三是監督檢查不良資産處置工作是否規範。檢查對已經認定的資産損失是否制定了繼續清理和追索的措施;檢查是否分類處置不良資産,處理方式是否規範,處置收益是否按規定入賬。
四是監督檢查不良資産過錯責任是否追究。檢查有關部門是否對不良資産形成的原因進行了深入剖析,並提出整改建議;檢查對違紀違法或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有資産遭受重大損失的問題,是否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了責任追究;對發現的案件線索,是否按規定予以查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