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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規劃綱要草案提出耕地保有量約束指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06日   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草案)》提出我國1.2億公頃耕地保有量為約束性指標進一步明確其法律效力,並分解到各省(區、市),納入各地區、各部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和績效考核。

    記者從3月5日上午提交大會審查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草案)》中得知,1.2億公頃耕地保有量被定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約束性指標,將分解到各省(區、市),並納入各地區、各部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和績效考核。

    “十一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指標分為預期性和約束性兩類。預期性指標,主要依靠市場主體的自主行為實現。而約束性指標是在預期性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並強化了政府責任的指標,是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務和涉及公眾利益領域對地方下放和中央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工作要求。約束性指標具有法律效力,要納入各地區、各部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和績效考核。耕地保有量等指標要分解落實到各省(區、市)。

    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綱要(草案)》強調,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加強農田水利建設,改造大型灌區,完善中小型水利設施,加快中低産田改造,提高耕地質量和農業防災減災能力。《綱要(草案)》還提出,要按照節約土地、設施配套、節能環保、突出特色的原則,做好鄉村建設規劃,引導農民合理建設住宅。同時,加快徵地制度改革,健全對被徵地農民的合理補償機制。按照循序漸進、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合理佈局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化,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結構。

    為形成合理的空間開發結構,《綱要(草案)》還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統籌考慮未來我國人口分佈、經濟佈局、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將國土空間劃分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主體功能區,按照主體功能定位調整完善區域政策和績效評價,規範空間開發秩序。對優化開發區域,要改變依靠大量佔用土地、大量消耗資源和大量排放污染實現經濟較快增長的模式,把提高增長質量和效益放在首位。土地政策,要對優化開發區域實行更嚴格的建設用地增量控制,在保證基本農田不減少的前提下適當擴大重點開發區域建設用地供給,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嚴禁生態用地改變用途。

    二○○五年

    ■國內生産總值達到182321億元,增長9.9%;

    ■財政收入增長19.8%,增收5231.5億元;

    ■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年增長16.4%,實現利潤增長22.6%;

    ■中央財政用於“三農”的支出達2975億元,比上年增加349億元;

    ■糧食播種面積比上年增加267萬公頃,糧食産量增加145.4億斤;

    ■礦山生態恢復面積達7.2萬公頃。

    二○○六年

    ■ 國內生産總值增長8%左右,單位國內生産總值能耗降低4%左右;

    ■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總規模預期增長18%,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26.67萬公頃;

    ■用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中央投資擬比上年增加1倍,再解決2000萬高氟、高砷、苦鹹水、污染水和季節性缺水地區農村人口的飲用水安全問題;

    ■中央財政用於“三農”的支出達到3397億元,比上年增加422億元。(記者 王永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