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監總局聯合通知要求
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絡配合
新華社北京3月15日電 為及時查處重大責任事故涉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近日聯合印發通知,發佈《關於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絡和配合的暫行規定》。
監察部有關負責同志指出,近年來,全國安全生産形勢總體趨於好轉,但重大責任事故仍然頻發,不僅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損失,也成為人民群眾反映十分強烈的社會熱點問題。在查處重大責任事故的過程中,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互相配合,密切協作,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注意查處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為深入貫徹和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關於安全生産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嚴肅查處重大責任事故,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確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監察部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聯合製定了《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要求,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參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同級檢察機關參加。事故調查組調查中發現與事故責任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證據材料等移交參與事故調查的檢察機關所派人員,檢察機關可視情況依法查辦以下涉嫌職務犯罪案件:
(一)貪污、挪用公款,收受財物或者向他人行賄的;
(二)不依法履行職責,工作中嚴重失職瀆職的;
(三)違法審批産生嚴重後果的;
(四)不依法查封、取締、給予行政處罰,産生嚴重後果的;
(五)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搶險救災、貽誤搶救時機造成事故擴大,産生嚴重後果的;
(六)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遲報,産生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瀆職行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