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有關用語説明
1、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並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予以解決的民事法律關係。爭議的法律關係涉及的對象包括金錢、貨物、工程項目等。
2、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我國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根據我國刑法第三條的規定,罪刑法定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第五條的規定,罪刑相適應是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3、非訴行政案件: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等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時,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
4、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是通過互聯網絡管理全國法院執行案件的系統。通過這個系統公佈全國法院執行案件的信息,包括執行的法院、當事人、執行標的、執行時間、進度、措施、結果等信息,以實現執行公開,加大執行監督力度。
5、執行威懾機制:人民法院為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而探索的一項新的工作機制。是指人民法院聯合公安、工商、銀行、出入境管理、房地産管理等部門,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給付財産義務的被執行人,通過限制工商登記、限制貸款、限制出境、限制購房等辦法,促使其自動履行生效裁判。
6、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人民法院為解決“執行難”問題而採取的幾項措施。提級執行,是指對下級法院在當地難以執行的案件,提到上級法院執行;指定執行,是指對下級法院在當地難以執行的案件,由上級法院指定本轄區內的其他法院執行;交叉執行,是指上級法院指定本轄區內的兩地或者多地法院相互執行對方或其他法院的執行案件。
7、再審: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活動。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或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以及第二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都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裁判一旦生效,訴訟即告終結。因此,再審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進入再審程序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條件。
8、司法救助:是為解決經濟困難的群眾打不起官司而採取的一項救濟制度。按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行政案件實行收取案件訴訟費制度,訴訟收費全部上繳國家財政。但是對於經濟確有困難交不起訴訟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根據規定可以對當事人決定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
9、訴訟指南:人民法院採取的一項司法便民措施。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口頭、文字、音像等形式向當事人説明訴訟的程序、方法和其他應注意的事項,幫助參加訴訟的公民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10、訴訟風險: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不當,可能導致的不利後果。如對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能提交有效證據,或者訴訟請求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1、網上立案、巡迴審判、預約開庭:網上立案,是指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絡直接受理和審查當事人的申請而決定立案的一種便民措施。巡迴審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庭,直接到當事人所在地進行審判,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的一種審判方式。預約開庭,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與當事人協商確定案件開庭時間的一種工作方式。
12、非法證據:是指違反法定程序、通過非法途徑採集的證據,如通過刑訊逼供獲得的被告人口供、證人證言等。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