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3月29日電(記者古文洪)我國第二大産煤城市河南省平頂山市,日前開始嚴格執行各級領導幹部下井工作制度:縣(市、區)煤炭局長每月下井不得少於6次,地方煤礦礦長每月下井不得少於12次。執行下井工作的情況,將和煤炭管理部門和企業負責人的工作績效、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生産資格證等挂鉤。
據平頂山市煤炭局介紹,這項安全新規還要求,煤炭局主管安全、生産的副局長和總工程師每月下井應不少於9次,安全、行業科長和執法隊長、煤管站(所)長、包駐礦人員每月下井應不少於12次;地方煤礦的副礦長每月下井應不少於18次。同時規定,下井帶班的領導必須選擇井下條件最艱苦的工作面,或者安全設施、安全措施、防範意識最薄弱的地方,絕不能隨便轉轉應付了事。
按照要求,各下井帶班人員要把保證安全生産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産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煤礦如果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採取停工、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煤礦一旦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除追究礦長、區隊長的責任外,還要嚴肅追究下井帶班人員的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