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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公佈關於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暫行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29日電(記者楊維漢)記者29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為規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積極發揮行賄犯罪檔案的遏制賄賂犯罪、治理商業賄賂的作用,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公佈了《關於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確定,行賄犯罪檔案目前可供查詢的範圍為:1997年刑法修訂實施以來,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並經人民法院裁判的發生在建設、金融、醫藥衛生、教育和政府採購領域的個人行賄、單位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的檔案。

    依照暫行規定,檢察機關對外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由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部門負責承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向檢察機關提出查詢申請時,依照暫行規定的要求,單位應當出具書面申請和單位證明,個人應當出具書面申請和有效身份證件。受理查詢的檢察機關應當對查詢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三日內書面告知查詢結果;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對方並説明原因。

    對於可以查詢到的內容,依照暫行規定,檢察機關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申請查詢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以下內容:(一)行賄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和犯罪數額;(二)判決的時間和結果;(三)共同實施行賄犯罪中的被查詢對象的相關內容。

    如果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檢察機關提供的查詢結果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提供查詢的檢察機關請求復核。受理復核的檢察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反饋復核結果。同時,該暫行規定還明確要求,檢察機關不干預、不參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查詢結果的處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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