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3月29日電(記者柴驥程、余靖靜)浙江雙管齊下推行“環境保護型”政績考核:該省人大常委會29日通過一地方性法規,將污染防治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此前,省委組織部門已將環境資源指標納入到幹部考核體系中。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29日審議通過的《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首次通過立法形式,規定各級政府建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並把污染防治責任的落實“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寫進法規。據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景雄明介紹,在這項法規草案的審議過程中,委員們反響強烈。
在此之前,浙江作為中央組織部挑選的試點省區之一,已經正式啟動幹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環境資源保護評價指標成為考核體系中頗具分量的內容。根據浙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實績分析指標(試行)”規定,有五項涉及環境資源評價的指標納入了幹部實績分析指標體系之中。
據了解,五項指標分別分佈在“經濟發展水平與質量”和“經濟與社會發展潛力”項目中,分別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率”“萬元GDP土地消耗量”“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以及“環保投入”“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