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30日電(記者張毅)記者30日從海關總署獲悉,從今年4月1日起,海關工作人員如果1年內累計3次以上發生執法過錯行為,將被從重追究執法責任。
4月1日起施行的《海關行政執法過錯糾正暫行規定》及《海關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規定》,明確了海關執法責任追究和執法過錯糾正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實施程序及有關要求。
規定要求各級海關部門應注意通過執法監察、內部督察審計、常規或專項執法檢查等途徑發現執法過錯行為,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申訴、檢舉、控告或人民來信來訪等多種形式反映海關行政執法中出現的過錯。經審查確定為執法過錯行為的,海關將依法予以糾正。而在執法過程中造成執法過錯的海關工作人員,將根據情節及造成損害的程度,承擔行政處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海關總署副署長龔正在29日召開的全國海關貫徹行政執法責任電視電話會議上指出,兩個規定的出臺是海關總署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積極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大舉措,對於規範海關執法行為、強化全員責任意識、加強執法監督、保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義。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