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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自治區消防安全失職實行“一把手”問責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銀川4月3日電(記者劉曉莉)如果出現不認真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單位存在火災隱患,造成重大火災事故的,將對第一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記者近日從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總隊獲悉,為確保將火災隱患扼殺在萌芽中,新出臺的《寧夏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中對消防安全失職實行“一把手”問責制,這一辦法已于4月1日起實施。

    寧夏消防總隊宣傳處負責人告訴記者,按照有關程序,消防部門負責消防隱患檢查和督促整改,而當地政府負責對相關單位進行停産、停業整頓。但由於各種原因,一些政府部門以及消防部門監管不力,對存在消防隱患的各部門、各單位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一味聽之任之,使得許多單位將消防隱患整改工作一拖再拖,最終導致無情火災的發生和慘重代價的付出。

    《辦法》規定,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保障消防經費投入,並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將消防專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新區開發、工業園區的建設規劃中,保證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與其他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同步實施等消防安全職責。

    對未認真執行《辦法》規定的單位,將由行政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行行政監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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