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4日電(記者 謝登科)今後,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獨立開採並銷售原油的企業,以及在上述領域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開採並銷售原油的其他企業(簡稱“合資合作企業”),均須按規定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石油特別收益金屬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
財政部4日發佈消息説,為推動石油價格機制改革,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協調發展,規範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徵石油特別收益金的決定》,財政部于近日制定並下發執行《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共分十八條。
“辦法”指出,石油特別收益金是指國家對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國産原油因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比例徵收的收益金。財政部負責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徵收管理工作。中央石油開採企業向財政部申報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地方石油開採企業向財政部駐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報繳納;合資合作企業應當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由合資合作的中方企業代扣代繳。
“辦法”規定,石油特別收益金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徵,按月計算、按季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徵收比率按石油開採企業銷售原油的月加權平均價格確定。為便於參照國際市場油價水平,原油價格按美元/桶計價,起徵點為40美元/桶。
“辦法”還對石油特別收益金的計算和兌換方法、繳納方式以及財政機關的審核、管理辦法等作了詳細規定。
按照“辦法”的規定, 財政機關不得擅自減徵或免徵石油開採企業應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石油特別收益金列入企業成本費用,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石油開採企業未按照規定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的,由財政機關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