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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藥品包裝和標簽等專項檢查確定五項重點內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10日電(記者張曉松)記者從日前召開的全國藥品稽查工作座談會上了解到,正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的藥品包裝、標簽和説明書專項檢查確定五項重點內容。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加大查處力度。

    這次檢查的五項重點內容是:藥品包裝、標簽和説明書以及各類商標未按規定進行審批、備案;藥品的通用名稱未用中文顯著標示的或不標注藥品通用名稱的;藥品包裝內夾帶任何未經批准的介紹或宣傳産品、企業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資料的;藥品同時有商品名稱時,通用名稱與商品名稱用字的比例小于1:2的;藥品包裝、標簽和説明書所標注的適應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這次檢查的內容還包括:通用名稱與商品名稱之間無空隙,出現連用的;提供藥品信息的標誌及文字説明,字跡不能達到清晰易辨,標示清楚醒目,無印字脫落或粘貼不牢等以及用粘貼、剪切的方式進行修改或補充的;藥品內包裝未標注藥品名稱、規格及生産批號的;藥品中包裝標簽未註明藥品名稱、主要成分、性狀、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症、規格、生産日期、生産批號、有效期、批准文號、生産企業等內容的;藥品中包裝標簽由於尺寸原因不能全部註明不良反應、禁忌症、注意事項且未註明“詳見説明書”字樣的;藥品大包裝標簽未註明藥品名稱、規格、貯藏、生産日期、生産批號、有效期、批准文號、生産企業的;藥品的每個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未按照規定印有或貼有標簽並附有説明書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的藥品、外用藥品、非處方藥品未在其中包裝、大包裝和標簽、説明書上必須印有符合規定標誌的;對貯藏有特殊要求的藥品,未在包裝、標簽的醒目位置和説明書中註明的。(完)

四招識破藥名“障眼法”

    新華社北京4月10日電(記者張曉松)藥品名稱是藥品包裝標簽上的重要項目,分為通用名和商品名兩類。前者是全球公用的藥品符號,通常為化合物名稱。後者是企業根據其營銷需要註冊的名稱。

    一些企業專門利用藥品名稱做文章,強化商品名、弱化通用名,大搞“障眼法”,進行虛假宣傳。識破藥名“障眼法”,大致可以從四個方面入手。

    比大小

    同一種藥品同一個包裝上,其通用名與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比如:北京亞東生物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一種用於治療慢性鼻炎、鼻竇炎的藥,商品名是“竅通”,通用名是“辛芳鼻炎膠囊”。在其産品包裝上“竅通”兩個字足有“辛芳鼻炎膠囊”六個字的三倍大,屬違法行為。

    看顏色

    藥品商品名的字體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更突出和顯著。比如:寧夏多維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一種中成藥,商品名是“父生娃”,通用名是“補腎丸”。在其産品包裝上“父生娃”為深藍色,而“補腎丸”為淺灰色,屬違法行為。

    對背景

    藥品通用名應當使用黑色或白色字,與相應的淺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強烈反差。比如:哈藥集團制藥六廠生産的一種兒科用藥,通用名是“小兒氨酚黃那敏顆粒”,其在産品包裝上為紅色,而背景為粉紅色,屬違法行為。

    辨字體

    藥品通用名不得使用斜體、中空、陰影等形式對字體進行修飾。比如:吉林省大峻藥業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生産的一種治療糖尿病藥物,通用名是“甘露消渴膠囊”,其在産品包裝上的字體有陰影,屬違法行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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