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0日電(記者孫玉波)國家工商總局要求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大力培育和規範發展農村經紀人。
國家工商總局10日下發的有關通知指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把發展農村經紀人作為在新形式下服務“三農”的著力點,制定具體措施,下大力對其進行培育和規範。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機關要對轄區內的農産品生産産量、生産結構、生産特色及農産品流通狀況進行認真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重點培育為當地優勢農副産品銜接市場需求的農副産品經紀人、為農村加工企業跑市場或為加工企業與農戶之間牽線搭橋促成訂單的經紀人、推廣農業技術的農業科技經紀人、依託批發市場提供經紀服務的經紀人、為轉移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經紀服務的農村勞動力經紀人。
針對農民對經紀人的作用、法律地位、行為規範等存在模糊認識,甚至還存在很多誤解的狀況,加大宣傳力度,抓好示範工作,提高農村經紀人在農村的影響力。要充分利用電視、電臺、報紙等宣傳渠道,將經紀人的作用、法律地位,經紀人的註冊條件和程序等宣傳到鄉、鎮。與此同時,要依靠地方政府,樹立守法、誠信農村經紀人典型,通過現場會等形式發揮其示範作用,提高對農村經紀人的認識,擴大農村經紀人的社會影響。
通知指出,農村經紀人從業素質普遍偏低、經營基礎薄弱,經營活動帶有季節性,往往既從事農業生産和農産品的購銷經營,同時又從事農産品的居間、代理等經紀活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為農村經紀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登記註冊手續;盡可能兼顧農村經紀人主要來自農民,經紀活動季節性的特點,對部分農民季節性或臨時性的經紀活動辦理相應註冊登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