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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級工商機關加大涉嫌商標犯罪案件移送力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4日   來源:經濟日報

    近年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斷加大涉嫌商標犯罪案件移送力度。2000年至2005年,全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管理部門共查處商標侵權假冒案件17.4萬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59件、犯罪嫌疑人560人。2005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涉嫌商標犯罪案件數量更是成倍增長,全年移送涉嫌商標犯罪案件236件、商標犯罪嫌疑人215人,分別是2004年的2.45倍和2.62倍。

    嚴查商標犯罪

    2005年3月7日,溫州市工商局甌海分局接到美國之寶製造公司商標代理人的舉報,在溫州市甌海區的一家打火機廠查獲標注“ZIPPO”商標的打火機4497個、打火機半成品(外殼)4900套。3月15日,該局再次根據美國之寶製造公司投訴,在甌海區另一家打火機廠查獲標注“ZIPPO”商標的打火機32980個、打火機半成品(外殼)6000套。溫州市工商局甌海分局根據被侵權産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了非法經營額,以每只打火機188元人民幣計算,兩案涉案金額分別達到84.5萬元和620萬元(半成品價值不計),已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溫州市工商局甌海分局立即將上述兩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日前,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已對其中一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産假冒商標商品罪判處制假者鄭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緩期兩年執行,並處罰金10萬元;以包庇罪判處鄭某之弟拘役六個月,緩期一年執行。目前,另一案件正在審理中。

    新司法解釋作用明顯

    上述案例主要涉及兩個法律問題,即涉嫌商標犯罪案件移送的條件和標準。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侵權行為包括一般商標侵權行為和商標假冒行為,商標假冒行為又包括一般商標假冒行為和商標犯罪行為,只有情節嚴重和數額較大的商標假冒行為才構成商標犯罪。

    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下稱新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了商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明確了非法經營額的計算方法。按照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已銷售的侵權産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産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産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産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産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上述案例中,兩起案件中的當事人未經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但由於其侵權産品沒有標價也未銷售,所查獲物品的價值較低,按過去的立案標準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按照新司法解釋規定的非法經營額的計算方法,則符合上述犯罪構成要件。

    2005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涉嫌商標犯罪236個案件中,有105件是按照新司法解釋才能達到移送標準的。這充分説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切實加大了涉嫌商標犯罪案件的移送力度,而且也顯示出新司法解釋在打擊商標犯罪中發揮了明顯的作用。

    加強商標權的刑法保護

    商標權的刑法保護是商標法律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對商標侵權行為最有力、對侵權人最有震懾力的法律懲罰方式。我國自1982年的《商標法》開始,即對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予追究刑事責任作出規定。該法的實施細則同時規定,當事人就上述侵權行為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控告或檢舉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現行《商標法》(2001年)第五十四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涉嫌商標犯罪案件移送是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銜接、有效保證涉嫌商標犯罪案件及時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環節。

    2006年1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與公安部共同發佈了《關於在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定》,具體指導工商機關和公安機關在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方面的銜接配合,對今後的涉嫌商標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記者 邵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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