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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打擊零售領域商業賄賂 規範商品促銷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呼和浩特4月24日電(記者任會斌)從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獲悉,為打擊商品零售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內蒙古規定生産商、供應商向零售商支付的商品促銷服務費,必須登記、入賬、納稅。

    據內蒙古商務廳副廳長孟貴璽介紹,商品零售業是商業賄賂行為的易發、多發領域,生産商為推銷商品,往往私下以支付商品促銷服務費等形式作“潤滑劑”,賄賂零售商,結果是哄抬了物價,擾亂了市場秩序。

    他説,零售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嚴重損害了公眾利益。為此,內蒙古商務廳出臺規定,零售商向商品生産商、供應商收取促銷服務費的,應當在銷售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提供服務的內容和收費標準,所收取的促銷服務費必須登記、入賬,並按規定交納稅款。

    記者了解到,目前內蒙古商務廳正抓緊制定《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和《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以規範零售商與生産商、供應商之間的交易行為,使打擊商品零售業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有法可依。同時,舉報電話和信箱也將於近期公佈,以鼓勵公眾舉報、投訴商業賄賂行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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