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記者陳二厚)記者29日從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獲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已于3月14日批准了規範社保基金境外投資運作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此規定自2006年5月1日開始實施,這標誌著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工作正式啟動。
規定要求,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應具備6個條件: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經營資産管理業務達6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資産不少於5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要求;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範;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在中國境外設立並登記註冊,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和金融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機構與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
規定明確,全國社保基金投資境外的資金來源為以外匯形式上繳的境外國有股減持所得。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的比例,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全國社保基金總資産的20%。境外投資限於以下投資品種或者工具:銀行存款;外國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外國機構債券和外國公司債券;中國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貨幣市場産品;股票;基金;掉期、遠期等衍生金融工具以及財政部會同勞動保障部批准的其他投資品種或工具。
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海外投資是拓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渠道的重要舉措,有助於分散投資風險、促進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理事會正在積極籌備境外投資的相關工作。
據了解,被老百姓稱為“養命錢”的全國社保基金,成立5年多來,基金規模和投資渠道不斷拓展。截至2005年底,基金資産規模已達2010.2億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