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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修訂草案新增內容有利於推動風險投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1日   來源:新華社

我國立法鼓勵風險投資  

    新華社北京5月1日電(記者張宗堂) 不久前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合夥企業法修訂草案新增“有限合夥的特殊規定”一章,有關專家認為,這些增加的規定有利於推動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

    風險投資是上世紀60年代快速發展起來的一種股權投資方式,主要通過持有股權投資于在創業階段有快速成長可能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以促進這類企業的技術開發、創業發展和資金融通。它是吸引社會投資、鼓勵自主創新、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有效方式。風險投資常用的組織形式是有限合夥,即在至少有一名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允許其他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從而將具有投資管理經驗或技術研發能力的機構或個人與具有資金實力的投資機構有效結合起來。

    目前我國已有風險投資企業250家左右,掌握500億元左右的資金,由於機制不適應,運轉不順暢,資金總量連續幾年徘徊在這個水平,難以快速發展。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一些地方甚至自行規定允許搞有限合夥制,出現了地方規定與合夥企業法不一致的情況。

    修訂草案新增一章的內容主要規定了有限合夥人的權利與義務,有限合夥的事務執行,以及有限合夥不同於普通合夥的特殊規定等內容。(完)

合夥企業法修訂草案已明確今後法人可以參與合夥

    新華社北京5月1日電(記者張宗堂) 不久前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合夥企業法修訂草案明確法人可以參與合夥。

    法人參與合夥可以使公司等企業法人利用合夥企業形式靈活、合作簡便、成本較低等優勢,實現其特定的目的事業,也有利於大型企業在開發新産品、新技術中與創新型中小企業進行合作。

    由於現行的合夥企業法對法人合夥的規定不夠明確,此次修訂草案將合夥人的範圍擴大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明確規定法人可以參與合夥。這一規定與公司法關於限制公司對外投資的除外條款是銜接的。同時,為防止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因參加合夥可能使企業全部財産面臨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草案規定,國有獨資企業、上市公司參與合夥應通過其子公司或者其他控股機構進行。(完)

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有望解決專業服務機構發展“瓶頸”問題   

    新華社北京5月1日電(記者張宗堂) 不久前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合夥企業法修訂草案新增“有限責任合夥的特殊規定”一章,有關專家認為,這些增加的規定有望解決我國專業服務機構發展的“瓶頸”問題。

    有限責任合夥是普通合夥的一種發展形式,各合夥人仍對合同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但僅對由本人負責的業務或過錯所導致的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對因其他合夥人過錯造成的合夥債務不負無限連帶責任。許多國家的專業服務機構,如普華、德勤、安永、畢馬威等國際知名的會計師事務所,都採用了有限責任合夥形式。

    由於我國目前的合夥企業法沒有規定有限責任合夥,只規定了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夥,因此,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的發展受到很大限制,規模普遍偏小,難以與國外的專業服務機構展開競爭。這就迫切需要在合夥企業法中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合夥的組織形式,以利於這類機構發展壯大。

    修訂草案“有限責任合夥的特殊規定”一章,就有限責任合夥的定義、專業服務機構的責任、執業風險基金等內容做了規定。由於有限責任合夥限定了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範圍,客觀上需要增加對客戶和第三人的補充保護制度。草案規定,有限責任合夥機構要從業務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建立執業風險基金,用於償付由執業責任形成的債務。

    對哪些機構可以採用有限責任合夥形式,草案規定,這一章適用於依法登記為合夥企業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以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服務機構。這既明確了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直接適用,也為將來可能採用合夥制或有限責任合夥制的行業和機構留有餘地。(完)